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是什么?
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是什么?
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生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1、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
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2、以條件的事實發生或者不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的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肯定條件合同與否定條件合同.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XX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XX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3、以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于當事人意思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
附條件合同的分類包括延緩條件合同還有解除條件合同,還可以分為肯定條件合同還有否定條件合同,或者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還有附混合條件合同等不同的分類,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于當事人意思.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別
附條件跟附期限主要的區別有:
1、本質上的區別:附條件:條件永遠是不確定的,不一定發生。附期限:期限一定到來,或者說某事件一定發生,其實就是代表時間點一定到來;
2、生效時間的區別:附條件: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附期限: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
3、原則上的區別:附條件: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 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附期限:合同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于當事人在合同中所附期限是否屆至或屆滿。
附條件合同生效要件:
1、簽訂合同的民事主體適格,具有相應民事能力;
2、雙方當事人就合同內容意見一致、真實自愿;
3、合同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且合情合理;
4、約定的生效條件已經成就。
綜上所述,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別為,附條件是在條件成就時按照約定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而附期限則是約定的期限到來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此外,條件成就具有偶然性,而期限的到來具有必然性。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如果不屬于將來或該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則不能成為條件附款;期限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的到來為客觀的,如果不屬于將來或不是確實的事實,則不能成為期限附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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