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與附條件的關系?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指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附期限與附條件?
Ⅰ 民法-附條件,附期限
1、條件不一會成就。例如:如果你考上了北大,我就贈與你內1XXXX萬。條件就是:你考上了容北大。但是你未必能考上北大。
2、附期限,期限肯定會來臨的。例如:等XX的父親去世后,我就把我的房子賣給你。XX的父親肯定會去世的,只不過是早晚的問題
Ⅱ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附條件和附期限都屬于法律行為的附款,是當事人對于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
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這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一項必備要件。以未來必然發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期限;終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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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附條件——如果明天下雨,我就向你買這把雨傘。
附期限——三天一到,我買你的雨傘。
注意:沒附期限也沒附條件——如果明天太陽從東邊出來,我就買你的雨傘。(解釋:因為太陽肯定是從東邊出來,屬于客觀事實,所以不是條件也不是期限)
如果你愿意學多點就再看看下面的內同——
A 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設定一定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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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么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在其中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作為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的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租賃合同,并以出租人甲的女兒考上大學作為租賃合同生效的條件,那么如果出租人甲的女兒未考上大學,租賃合同就不發生效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前提。在法律行為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可以控制法律行為生效、失效時間,使其適應當事人特殊的主觀意愿。該項期限應為當事人所約定,如果不是當事人約定的,而是法律直接規定或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上當然應有的限制,則不構成此處的期限。
Ⅳ 附期限和附條件合同有哪些區別
主要就是附期限合同所附的期限一定會成就,也就是過一段時間一定會生效的。而附條件則不一定。
民法典—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區分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區分
1.附條件
(1)概念: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 法律行為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行為。
(2)不得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規范 《民法典》第 158 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 但是依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 的除外。”
類型
①公益上不許附條件者,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禁止的理由在于維護公 序良俗)。
②基于私益不許附條件者,如原則上,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禁止的 理由在于維持法律關系的確定性)。
③登記行為不得附條件(禁止的理由在于維持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
④其他如票據行為不得附條件,繼承(或受遺贈)的接受與放棄不得附條件。 效果 不容許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當事人約定附條件的,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論。如協議離 婚時,以支付一筆金錢為生效條件的。若無法將離婚協議和金錢的支付分開,身份 關系系于不確定的事實,違反善良風俗,離婚協議無效;反之,若能夠分離,離婚 協議有效。
(2).條件的構成(法律對條件的要求)
① 須為將來的事實。以已經發生的事實(既成條件)作為生效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 以已經發生的事實作為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生效。
② 須為不確定的事實。例如:甲、乙約定,如果甲死亡,則乙贈與甲的兒子丙 50 萬元, 屬于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相反,如果甲、乙約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間死亡,則乙贈與 甲的兒子丙 50 萬元,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③ 事實須可能發生。以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不能條件)為生效條件,法律行為不生效; 以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解除條件的,視為未附條件。
④ 須為當事人約定而非法定事實。條件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產物。附法定條件的法律 行為視為未附條件。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門 的批準時生效”。
⑤ 必須合法。附不法條件的法律行為,無效
2.期限的概念與構成 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作為限制法律行為效力之 附款的法律行為。《民法典》第 160 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 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如行使形成權的單方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得附期限。
構成 期限的構成。兩個要求:
①期限是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
②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 而非法定的。
3.附條件與附義務的區分
① 法律行為的附款包括:條件、期限、負擔。條件與負擔的核心區別有二:(a)條件是 對法律行為效力附加的限制,具有停止或者解除法律行為效力的作用;負擔沒有停止或 者解除法律行為效力的作用。(b)條件本身不是義務,僅對義務的效力產生作用;負擔本身就是義務。
② 條件的例子。甲、乙約定:“甲贈與乙BMW535汽車一輛。該贈與合同自乙通過法考時生 效。”(a)“乙通過法考”為條件(生效條件)。(b)贈與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c) 乙對甲無義務。甲無權請求乙給付(甲并不享有請求乙好好學習,努力通過法考的債權 請求權)。
③ 負擔的例子。甲、乙約定:“甲贈與乙BMW535汽車一輛。但乙必須通過法考。”后甲向 乙交付汽車。(a)“乙必須通過法考”為負擔。(b)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c)乙 對甲負擔給付義務(甲享有請求乙好好學習,努力通過法考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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