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違約包含哪些類型
在合同法里,違約的形式有很多種,有些人會延遲履行約定,還有的會直接拒絕去履行,這些都是屬于實際履行,但是實際履行不僅只有這幾種類型,還有很多種。那么實際違約包含哪些類型?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合同法里,違約的形式有很多種,有些人會延遲履行約定,還有的會直接拒絕去履行,這些都是屬于實際履行,但是實際履行不僅只有這幾種類型,還有很多種。那么實際違約包含哪些類型?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實際違約包含哪些類型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2、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3、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說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二、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有什么關系1、違約時間不同 實際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已經屆滿后,預期違約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2、提起違約責任的時間不同 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后的一段時間內提出。3、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 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可以轉化為實際違約或因違約方違約意思的撤銷而消失,即預期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可能,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客觀存在的違約行為。4、違約的形態不同 預期違約是對整個合同的毀棄,是對諾言的完全違反。實際違約則包括不履行、延遲旅行、不適當履行和其他不完全履行等多種樣態。5、兩者的處理方式和導致的后果不一樣 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后,債權人可要求違約方提供履行擔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擔保后,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否則債權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把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后,實際的損失已經形成,無法挽回,債權人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三、預期違約的法律責任 預期違約是一種可選擇的違約救濟手段。 1、在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違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來之后,在另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時,依照實際違約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 2、在默示預期違約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預期違約方提供充分的保證,如果違約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充分擔保的,此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實際違約包含哪些類型”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履行的話,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相關損失。
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類型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通常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賠償損失,同時不必繼續履行合同。
一、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1、概念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2、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二、違約責任的類型(一)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二)責任相對性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征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三)責任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定。三、違約責任的免除(一)概念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并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二)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2、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類型有哪些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發現違約責任的承擔通常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賠償損失,同時不必繼續履行合同。我建議您在實務中可以根據您的合同目的進行選擇:對于一些時效利益較強的合同,您可以選擇違約金的責任承擔方式。對于一些強調行為的合同,您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以此達到您的合同目的。
違約責任的內容與承擔形式
違約責任的內容與承擔形式介紹如下: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上述違約責任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幾種方式同時適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達到為準,而且需經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實際操作以便捷、有效為宜。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或者補充約定的,當事人出現違約行為時應當采取的補救措施。違約責任也不是一定不變的,合同各方在違約以后,可以再行約定采取合適的補救措施。
相關推薦:
房屋買賣補充協議的范本(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求一份)
變更合同法律規定(變更協議的法律規定)
技術服務合同范圍是什么(技術服務合同包括哪些)
出賣人不完全履行怎么辦(簡述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定金合同糾紛要注意什么(定金糾紛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