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書向哪個部門申請
法律分析:提出行政復議,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從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那天起60天之內,都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我要行政復議應該向哪個部門提交
法律分析:提出行政復議,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從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那天起60天之內,都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如果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由申請人選擇向直接管理這個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選擇向這個部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如果是對某個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要向它的上一級政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派出所復議機關是誰
一、派出所復議機關是誰
首先是看公章,看派出所以哪個機關的名義做出的行政處罰。如果是以分局的名義進處罰,這種情況下復議機關應該為縣區人民政府或市公安局。如果派出所是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為鎮政府或縣區公安局。政府與公安局可以二選一,你可以自由選的。一般情況下,復議機關的就應當是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是同級人民政府。
派出所行政復議機關是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處理決定,應當向派出它的區、縣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公安機關的行政復議機關是
1、對公安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2、 對市、地、州、盟公安局算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縣、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五、
5、對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設立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公安廳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內設的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向該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7、對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下設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大隊、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構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8、對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 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政府哪個部門受理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由下列部門受理: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復議的,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受理。
二、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有上一級主管部門受理,
三、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受理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的,由該派出機關受理
四、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的,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受理對上述以外的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下列機關受理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受理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受理: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分別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受理(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受理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復議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受理。綜上問題所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復議的,由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受理,建議根據不同情況選擇相應部門提出復議。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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