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式上的變更
1、法定代表人變更后的公司要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與前任法定代表人簽定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 但所簽協議僅為內部協議,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若其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即使法定代表人變更,也需要在出資不足部分對變更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內容上的變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并不影響公司對其債務的承擔。
比如《公司法》第9條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后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并經雙方確認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后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
如變更后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如對外擔保責任、未在財務賬冊中體現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擴展資料:
債權債務的法律法規
《民法通則》關于債權債務的規定
1、公民之間的借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3、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在公司轉讓中怎么規避債務債權問題,歡迎關注,點贊,下次精彩內容推薦,業務辦理請私信或電話,1、標的公司對股東貸款的債權 目標公司存續期間,因業務需要或向金融機構貸款困難,股東應當以貸款形式提供財務支持。當現任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可以同時提出債權轉讓條件,即股權與債權一并轉讓,要求受讓方在償付債務的同時,向目標公司提供資金,償還原股東的債務公司轉讓股權的價格。換言之,當受讓人成為新股東時,它將成為目標公司貸款的債權人 2、股東欠目標公司的債務 股東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但在股權轉讓時終止。在這種支付的法律關系中,目標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應當明確告知意向受讓人存在債務清償問題,處理方式為提前作出承諾并連同轉讓價款的結算一并清償 3、與原股東相關的或有債務風險 股權轉讓前,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股東提供擔保,或股東向金融機構借款,目標公司提供擔保。當現任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貸款還未到期。作為股權交易,雙方同意,經金融機構同意,或原股東擔保解除,新股東對目標公司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或目標公司擔保解除,原股東應當另找人承擔擔保責任,避免原股東和目標公司潛在的債務風險 4、與轉讓股東無關的債權債務 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目標公司也會產生一系列債權債務,與股東沒有任何關系。如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以目標公司財產抵押);經營活動中的應收應付款項;目標公司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合規決策過程向他人提供的擔保等,等等,在債權方面,目標公司是權利和行為的主體;在債務方面,目標公司是債務和還款的主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獨立于股東進行處置,不構成與股權轉讓的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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