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一、代位權的定義
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代位權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種保全措施,是為了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代位權亦稱“代位求償權”。東道國政府對其境內的外國私人投資須予以保證。如果外國投資者在某國的投資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損失,由投資國政府(一般通過海外投資保證公司或保險公司) 予以補償,而投資國政府取得代替投資者向東道國政府提出索賠的要求。
代位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故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委托另一方當事人代為行使自己的權利的一種法律關系。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下面將從代位權的定義、代位權的特點以及代位權的行使條件三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代位權的定義及特點
代位權是指一方當事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時,委托另一方當事人代為行使自己的權利的一種法律關系。代位權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代位權是一種相對權利,即在一方當事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時,另一方當事人才有代位權。
代位權是一種公益性權利,即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代位權是一種有限制的權利,即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超出原權利的范圍。
二、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委托:代位權的行使需要有原權利人的委托,即原權利人要明確表示委托代理人代為行使自己的權利。委托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原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情況:代位權的行使需要在原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情況下進行。原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情況包括:原權利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等情況。
行使的合法性: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和合法的委托內容。代理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應當遵守原權利人的意愿和要求,并且不能超出原權利人的授權范圍行使權利。
三、代位權的行使方式
代位權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代理訴訟:代理人代表原告或被告參與訴訟,并行使原告或被告的權利。
代理履行:代理人代替原權利人履行權利,例如代理人代替原權利人領取遺產、退還押金等。
代理簽署文件:代理人代替原權利人簽署文件,例如代理人代替原權利人簽署合同、授權書等。
總之,代位權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有原權利人的委托、原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行使的合法性等條件。代位權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代理訴訟、代理履行、代理簽署文件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