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提供擔保是否需要母公司同意
從理論上來說是不需要的,因為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商事主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資格。
所以理論上如果子公司擔保無需母公司授權。但在實踐中,無論是全資子公司還是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都有很強的控制力,主要體現在人事權上。所以通常母公司都會對子公司有限授權。
不需要,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當然有約定的除外。
獨立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
獨立公司,一般可以理解為是法人單位,都可以說是獨立的公司,分公司不算獨立公司。
獨立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是。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是分公司應當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是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一切經營行為應在母公司的授權下進行,行為后果及責任由母公司承擔,通常不獨立建帳。不能獨立對外簽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單獨對外擔保無效。說白了,分公司就象個辦公室,所有權利義務要由母公司承擔。
子公司是母公司對外控股或參股的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的民事權利主體,子公司可以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與母公司一樣。只不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由母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權并享有股東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擔保協議的效力是什么?
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向外界提供擔保是具 有法律效力 的,超出這個范圍的擔保則是無效的。因為,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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