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關注法律相關的事情,因為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不僅是一個約束,還可以保護我們,法律的知識有很多方面的,比如說關于合同的,下面是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1一、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
(一)合同糾紛打官司有以下步驟:
1、搜集證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向對方要什么來搜集證據;
2、起訴,需要起訴狀,雙方信息,證據;
3、等待開庭,法官會了解雙方情況,案件情況,雙方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等待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糾紛打官司麻煩嗎
打官司麻煩。合同糾紛的,大概需要6個月時間。原告要經常出面。打官司有風險,還是雙方自行協商為宜。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依據《民事訴訟法》。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2一、打合同糾紛官司技巧
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如果對方存在違約的情形,需要緊緊圍繞對方的違約情形,進行收集證據。在各項材料及證據準備好以后,需要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立案以后等待法院的通知,按法院通知的時間,準時參加庭審。合同糾紛責任的`承擔一般包括:
(一)繼續履行合同;
(二)支付違約金;
(三)賠償損失。在起訴時,要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求進行起訴。
二、合同糾紛所提起的訴訟審理時間是多久?
正常情況下是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合同糾紛客觀成因
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范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問題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糾紛。再如,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諸如履行地點不明確,質量規格不明確等情況,
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就會引起糾紛。一項合同糾紛,有時由單純的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而引起的,有時則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合同糾紛、歸根到底是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相違背的,除非是一方當事人有意欺騙對方當事人.借糾紛而企圖獲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終止時發生糾紛是在所難免的。重要的是在發生糾紛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決糾紛。
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與方法3發生合同糾紛怎么解決,有哪些有效的處理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同起訴流程為:
1、因合同違約提起的訴訟,可以到被告所在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也可以到所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
2、起訴方需要事先準備起訴狀,起訴狀中應當寫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如真實姓名、身份證、住址、聯系方式等,準備能夠證明違約方違約的各種事實證據材料。相關材料搜集完后,即可到管轄地法院立案。
3、立案后,法院通過調解、庭審、調查等程序,判決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提出上訴。二審程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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