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的范圍指的是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受理當事人所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的范圍。根據《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當事人對于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等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下列哪些行為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社會保險金。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
您好,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以及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以及其的審理的程序相關信息如下: 一、申請行政復議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五)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申請人可以委托 代理 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等 行政處罰 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 行政強制措施 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 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 撫恤金 、 社會保險 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可以一并提起申請審查下列規定的合法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 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辦理。 四、申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可以采取當面提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特殊情況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五、申請人采取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 身份證 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六、行政復議的程序 (一)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證據 、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五)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六)行政復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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