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財產保全問題的若干規定
一、最高院關于財產保全問題的若干規定如下: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人、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保證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違反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訴訟保全申請。
由案件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作出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訴訟保全或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須是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擔保主要采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金額,當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2.訴前保全申請。
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關系人是指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他人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的人。
申請訴前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情況緊急,即利害關系人如果等到起訴后再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保全的強制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
上述兩種申請財產保全的情形,都必須屬于給付之訴,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貨幣或財物的訴訟,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發生財產保全問題。財產保全申請一般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將記錄在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財產保全的規定是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
一、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1.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
2.采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
3.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4.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1.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4.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
三、如何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
1、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可以在起訴前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
2、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經審查可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事人提出訴前保全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4、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財產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的方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保全房產需要哪些條件
保全房產需要的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保全房產需要的條件,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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