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要有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報告。《執行規定》明確規定:“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這就是說,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要提交申請執行書。執行到期債權,首先要追加新的被執行主體。“申請”和“報告”,就應是執行到期債權立案的先決條件。
其次,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從《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可以看出當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就可視為被執行人無法履行債務。所謂到期債權是指第三人所欠被執行人的債權已到償付期限,應當立即收回。對到期的債權,依法可以直接執行。對未到期的債權是否可以執行,筆者認為,在執行中可以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1、法院可以作出附期限的履行通知書,屆時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2、可以用債權轉讓等方式執行;3、可以制作裁定書先凍結債權,禁止第三人到期向被執行人支付,等債權到期時,再通知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或向人民法院履行。
再次,第三人無異議。第三人對申請執行的到期債權沒有異議,即第三人對所欠債務認可,沒有爭議,或者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如法院裁決、仲裁決定、公證文書、生效的法律文書等。如果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則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分析: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財產線索后,執行法院應當向第三人發出凍結債權執行裁定和履行通知書,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如果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后,仍然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及妨礙執行的責任。但是第三人可以對該債權提出異議,法院無需審查即裁定執行中止。但是第三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的異議,不能導致執行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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