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分手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戀愛分手經濟糾紛如何解決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一般視為贈與,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人民法院裁決。
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紛大概有兩種,分別是同居期間的財物混用和戀愛期間的贈與。
法律分析: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一般視為贈與,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人民法院裁決。
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紛大概有兩種,分別是同居期間的財物混用和戀愛期間的贈與。
1、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物混用
同居關系和婚姻關系不同,兩者之間沒有任何義務和權利,不過在兩個人共同生活的時候,經常會發生財物混用的情況,這個時候就可以按照《物權法》的共有關系解釋。大概意思就是說,兩個人在一起生活的時候產生的財物、債務以及其他東西,屬于兩個人的東西,應該進行平等分割。不過從實際角度看,兩個人可分的東西并不多,畢竟不是婚姻關系,最多就是一些裝飾品或者日用品,不用特別在意。
2、戀愛期間的贈與
戀愛分手之后,真正能達到糾紛地步的,往往是兩個人之間互贈的東西,可能一方贈送給另外一方珍貴的東西,像是房子、車子、首飾等。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主要是按照《合同法》處理。大概意思是已經完成交付的東西無法要回,在完成交付之前可以隨時撤銷。當然,也可以想辦法起訴,不過法院大概率不會支持,就算雙方有表示是借還的關系,也要拿出相應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男女朋友金錢糾紛哪里處理
男女朋友分手后產生的經濟糾紛,一般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看能否返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判決是否返還。向法院起訴的起訴條件包括哪些,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否要求返還,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解答。一、男女朋友分手后產生的經濟糾紛怎么解決 1、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看能否返還。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判決是否返還。
二、起訴條件包括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三、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1、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男女朋友分手后產生的經濟糾紛,一般先與對方進行協商,看能否返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判決是否返還。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內容,遇到糾紛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還不能解決你問題的,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經濟糾紛
法律主觀:
戀愛期間的經濟糾紛,一般適用贈予合同的相關規定,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一般不能撤銷。如果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共同購買了車或者房產,產生糾紛時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相關規定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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