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中擔保人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何鑒定連帶責任擔保?一是擔保合同中明文規定了,二是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律常識
1.擔保法律知識
《擔保法》第82條規定的: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的物的但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此條的規定采用的是物保優于人保的原則。
《擔保法解釋》第3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債權人可請求債權人或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物的擔保的范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承擔了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亦可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其應分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擔保物因不可抗力滅失而無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此條采用的又不是物保優于人保的原則。故我們在適用中,必須查明案情,嚴格區分兩種情況來對待。
2.保證的基本法律規定是什么
(1)保證合同的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期限,保證方式,擔保范圍,保證期間,其他。
(2)保證的方式:一般保證(債務人不履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資格:法人、公民都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分支、職能部門不能為保證人。 (4)保證責任: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債務人轉讓債務,應取得保證人同意,否則無效 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擔保種類:施工投標保證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證金、工程款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對應投標人、中標人、招標人、承包人)。
3.關于擔保人的方面的法律知識
無論何時,擔保保證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章節弄清楚何謂保證、保證人;以及保證的方式。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以上條款不難看出,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保證,一旦被保證人債務人發生經濟恐慌,保證人都要承擔替被保證人償還債務的風險。
4.貸款擔保人有什么法律責任
貸款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根據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5.關于擔保公司相關的法律知識,請詳細點
擔保公司用到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是擔保業務的開展的根本法律依據,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擔保公司與債務、債權人簽到合同及擔保合同、協議的根本依據
《中小企業促進法》:提出了推動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等要求。
國家政策性文件
1、概念性的提及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的建議》
《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部門政策:
中國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最新的行政性指導書。
國家經貿委 :
《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關于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財政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其他: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關于增加農民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請查看有關的法律法規正文。
6.債的擔保相關法律知識介紹
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接下來由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如何向民間借貸糾紛的擔保人主張權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二、債的擔保是什么債的擔保,依標的劃分,可分為信用擔保(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財產的擔保)。所謂信用擔保或人的擔保,就是指由第三人(自然人或法人)以其信用確保債權的實現,實質上是把履行債務的主體及其財產范圍,由債務人擴展到第三人。
人的擔保成為第三人擔保,最終要落實到財產責任上,其典型方式就是保證,即由作為保證人的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保證人負責清償。財產擔保或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確保債權的實現。
由于特定財產成為擔保財產后,所有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故其實質就是讓擔保財產退出交易領域,使債權的給付利息免遭不測的風險。 若債務日呢不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處分作為擔保物的財產而優先得到清償。
對于具體的債的擔保方式,各國民法的規定不盡相同,但不外乎以下六種:一是信用擔保即人保,也就是保證;二是抵押;三是質押(包括權利質押);四是留置;五是定金;六是違約金。 其中除一外,二至六均屬于財產擔保。
而在財產擔保中,抵押、質押、留置又屬于物保,定金和違約金屬錢保。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只有四種:保證、抵押、定金和留置(《民法通則》第89條)。
違約金因其擔保作用較弱,被歸入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質押被歸入抵押,實際上仍是六種。 我國《擔保法》對《民法通則》作了重要修正。
擔保法中規定的債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五種。以上是由我為大家介紹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債的擔保的信息,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7.簽字擔保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如下: 1、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法律默認為是連帶責任,也就是保證人與債務人同一地位。
2、債權人起訴后,法院會判決共同還款,債務人拿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執行,但是確無財產及經濟能力,事實上難于執行。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說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楊某、馬某與張某的協議里邊,并沒有明確張某承擔的是何種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張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而,本案中,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借款的做法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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