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1、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2、提供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3、服務項目并不在物業合同約定的范圍內。
法律客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1、物業合同到期,但未被決議解除的,業主要交物業費
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時,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沒有明確表示是否與原物業公司繼續簽訂合同,亦未明確要求原物業公司退出,而物業公司仍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可以認為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因此,物業合同到期沒續簽,物業服務公司以實際行動繼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也實際上享受了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的,理應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不可拒交物業費。
2、物業合同到期,已被決議解除的,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
當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小區業主大會或業委會通過會議,明確表決解除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要求物業公司限期搬走的,物業公司應當在物業合同到期后在限期內搬走。如果物業公司拒絕搬走,強行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那么物業公司不能以提供“實際物業服務”來收取服務費,此時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如果因小區物業費用發生糾紛,又無法協商解決的,我們建議大家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資料,以便物業公司“惡人先告狀”時,有證據進行打官司,或者可以選擇主動委托專業物業合同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物業合同到期沒續簽業主是可以拒交物業費的,因為合同到期后雙方權利義務終止,業主就不需要交物業費。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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