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有幾種
一、 債務轉移 的成立條件有幾種 (一) 個人債務 的轉讓必須經 債權人 同意 《 合同法 》第84條:“ 債務人 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條規定要求 債務轉讓 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 債務轉讓協議 后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使用 要約 、承諾的規則。 (二)個人債務的轉讓必須以合同方式進行 簽訂合同轉讓個人債務,也就是說轉讓個人債務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依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個人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之所以要經過債權人同意,是因為誰還債關系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償能力,對債權人來說極其不利,因此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要經債權熱同意。 2、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第三人接受 債務 的轉讓使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消失,如果債務人不知曉債務已經轉讓而對債權人還債,債權人就接受了雙倍債務,對債務人和第三人來說顯失公平。而且第三人是否是惡意,也影響到債務人事后被人追償的問題。因此,必須經債務人同意。 二、個人債務可以轉讓嗎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可知,債務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個人債務的轉讓也成免責的 債務承擔 ,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債務轉移主要有以下實質: (一)通過協議,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完全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系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 (二)債務承擔是指新的債務人也即是債務受讓人和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的債務義務,此債務是完全的原債務,而不是由第三人產生的新債務,面對人民法院對原債務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承擔人也依轉讓協議全部承擔,同時由此債而產生的利息也隨同債務的轉讓而轉讓到由第三人承擔。 (三)債務承擔是無條件的,因債務轉移協議的成立,債務受讓人不能因協議外的種種原因而不承擔債務轉讓之債,因此,承擔人不可以因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為由對抗債權人。 個人債務的轉讓除了全部轉讓,還分為部分轉讓,個人債務的部份轉讓是指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債務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原債務關系由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形成債務承擔的連帶關系,共為連帶債務人。 個人債務的轉讓有時對 債權債務 的實現來說更方便,然而生活中雖然轉讓債務的也不少,卻很多因為 法律知識 的缺乏導致在轉讓時犯一些錯誤。債務的轉讓可以減輕債務人的負擔,雖然對債務人來說極其便利,但是義務的轉讓都關系著權利人的權利實現,因此必須嚴格規范。
個人債務轉讓條件都有哪些
個人債務轉讓條件都有哪些債務轉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效力。1、須有有效合同義務存在;2、轉讓的合同具有可讓與性;3、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等條件。因此,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讓協議,在經過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方為有效,否則無效,因為債務人的履行能力、資信狀況等與債務能否履行息息相關,與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才能與第三人簽訂轉讓債務的協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轉移需要什么手續?需要哪些條件?
債務轉移具體需要哪些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后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
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債務轉移和債務承擔的區別
首先,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并沒有和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
其次,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將發生消滅,債務人將退出該債務關系,第三人成為債的關系的當事人。而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主體,債務人并不退出債的關系。
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特征
并存的債務承擔發生條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且債權人同意接受第三人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形成連帶債務關系,共同向債權人承擔義務。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會遇到承諾或計劃書表述不明確的情形,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分析其具備何種法律特征。如果出具的是還款保證書,則是保證擔保關系;如果出具的是三方協議書,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雙方的協議書,協議書中有債務轉讓的意思表示,債權人也表示同意,則會構成債務轉移的法律關系;如果僅是第三人單方的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沒有債務轉讓的表述,也沒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則會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
債務轉讓的條件和后果
法律分析:債務轉讓的條件:1、須存在有效的債務。2、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不可轉移的債務有以下幾種:(1)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3)不作為義務。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
后果: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2.抗辯權隨之移轉;3.從債務一并隨之移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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