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適用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是:,1.其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2.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對第三人的權利;,3.是從屬于債權人主債權的權利;,4.是通過起訴的方式行使的權利。,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關于代位權行使介紹如下:
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知識延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就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而言,如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債務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造成資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以致喪失滿足債權能力時,代位權就會產生;
第二,就特定債權而言,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其作為該特定債權標的物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從而威脅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的代為行使其權利。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需要具備的條件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合法有效,債務人享有合法存在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的行為影響了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分析: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