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一、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民法典》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一)以貸款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 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二)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二、民間借貸約定管轄的法律限制
(一)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審民事 經濟糾紛 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
(三)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四)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
(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有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之分。前者必須有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書面協議;后者則指從原告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對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推斷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該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普遍地承認默示協議管轄,只是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特別規定了默示協議管轄。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故意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 合同糾紛 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民間借貸可以約定管轄嗎
可以約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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