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借款人因為沒有錢還被起訴的,不會坐牢,因為單純的欠款糾紛是民事糾紛,當事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借款人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履行其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等。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法律分析:對于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由于涉及的只是普通債權債務關系,如果雙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當然不會做出判刑處理。換句話說,因為民間借貸一般涉及的只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都不需要啟動特殊的刑事審判程序,因此借貸雙方都不需要接受刑事的審判。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雙方的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這時候人民法院會直接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同時,當地的公安機關以及檢察機關會進行相應地立案,因為這時候,人民法院會直接將案件的材料移送到相關的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因此,一般的民間借貸不會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當然不會做出判刑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 屬于民事案件,一般不會被判刑,符合以下條件,可能會被判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借貸給他人的,涉嫌 挪用資金罪 ,移交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經偵查確實屬于涉嫌挪用資金罪的,交由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起 公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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