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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人能不能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2-22 18:14:38

申請法律援助有哪些條件與注意事項

摘要: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對于有需要的人而言,申請法律援助有哪些條件與注意事項呢?以下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法律援助收費嗎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國家撥款設立的專門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及其法律規定必須有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自己又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員)提供無償法律服務,而設立的一種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
另外,還有一些社會團體及機關法律援助中心,通常有大學院校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婦聯的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援助中心、工會的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等,社會公益機構舉辦的具公益性質的中心,這些也是不能收費的。這些社會法律援助中心都是受司法局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指導,社會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由屬非律師身份的法律學者、法律專家或其法律工作者組成。
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法律援助去哪申請
1、民事、行政類
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向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向侵權行為的發生地、結果地或者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刑事代理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3、刑事辯護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法律援助應準備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并寫明以下事項: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證明及證據材料屬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待人員按上述要求記入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按指印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終止法律援助情況
1、受援人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
2、受援人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
3、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人員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4、受援人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可能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5、受援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6、受援人失去聯系導致無法繼續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7、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先行受理的法律援助,經審查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條件的援助;
8、其他影響法律援助工作辦理的情形。
申請法律援助注意事項
1、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
2、申請人應如實陳述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情況,保證其提供的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4、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有權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
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他代理人的。
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公檢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請?

一、公檢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請? 公檢法司刑事法律援助可以通過通知辯護獲得法律援助,也可以依申請可獲得法律援助。 (一)通過公檢法通知辯護獲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 辯護人 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 律師 為其提供辯護: ①未成年人; ②盲、聾、啞人; ③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 的人。 (二)依申請可獲得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通俗來講,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刑事案件,如果確實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誰可以申請刑事法律援助? 除了本人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均可以代其申請法律援助。近親屬的范疇,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去哪里申請刑事法律援助? 申請人本人在看守所內,可以通過監管人員轉交法律援助申請;如果近親屬收到公檢法辦案機關的寄出的 刑事拘留 、 逮捕 通知書等,想為其申請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到辦案單位對應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 相關規定: 關于 刑事訴訟法 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法律援助條例 》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 證據 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 檢察院抗訴 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  公訴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親屬, 自訴案件 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條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3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辯護人,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的內容應當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對于被告知人當場表達申請法律援助意愿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七條 被 羈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24小時內將其申請轉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并于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于7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和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及時發送申請人,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等情況。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辯護的,應當將通知辯護公函和采取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 起訴書 、 判決書 副本或者復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辯護公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 罪名 、羈押場所或者住所、通知辯護的理由、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之日起3日內,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師擔任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強制醫療申請書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代理公函應當載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辯護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內,確定承辦律師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載明承辦律師的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對于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承辦律師應當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制作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師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五條 對于依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準許,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于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于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 批準逮捕 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公安機關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承辦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其意見,并記錄在案。承辦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變更開庭時間的,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承辦律師。承辦律師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出庭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延期開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開庭的,應當及時通知承辦律師。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不 開庭審理 的案件,承辦律師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不開庭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承辦律師復制案卷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或者減收。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后,人民法院在終止審理或者作出裁決后,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辦理后,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達承辦律師,或者書面告知承辦律師。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承辦律師姓名以及所屬單位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發送受援人,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辦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 法規 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強制醫療案件中的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而沒有告知,或者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者訴訟代理而沒有通知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申訴 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申訴或者控告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律師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法律援助業務規程,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解答咨詢、參加庭審等工作,依法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業務指導,督促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辦案質量。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根據律師事務所、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實施獎勵和懲戒。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律師有違法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行為,損害受援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調,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申請轉交、組織實施等方面的銜接工作,促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公檢法對于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單純的就是對其進行指控而完全剝奪了他們所有的權利的,尤其是在庭審的過程中如果因為當事人因為經濟的問題而得到法律的幫助就需要給他們途徑得到法律援助以幫助他們訴說犯罪的緣由。

怎樣申請法律援助律師

摘要:現實生活中,有特定困難條件的群眾難免遇到法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卷入法律糾紛的情況,但由于自己對法律了解太少,很希望得到專業律師的幫助。同時,由于自己的經濟狀況并不寬裕,又無力支付昂貴的律師費。這時,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通常能提供幫助。那么,沒錢請不起律師怎么辦?怎樣申請法律援助律師?以下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另外,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是這樣的,要到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單位住所地的市、縣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申請。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如下證明:
1、由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經濟情況的證明或由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生活情況的證明;
2、由申請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證明和下崗證明;
3、由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有關殘疾證書復印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有關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6、有關案件書面材料或法院立案的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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