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伙人債務如何承擔?
一、 合伙人 債務 如何承擔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于 合伙企業 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 債權人 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 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 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企業法 》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 連帶責任 。 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債務并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二、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 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合伙型聯營企業規定“可先以聯營體的財產清償聯營債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立法已采取補充連帶主義,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義與補充連帶主義的區別,沒能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對此問題必須予以注意。 根據補充連帶主義原則,合伙人對 合伙企業債務 承擔的不是直接清償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清償責任,即在窮盡合伙企業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與一般的公司不同,主要體現在性質上面,當然受調整的法律法規也存在差異。一般合伙企業是受《合伙企業法》的調整,但要是屬于公司的話,則受《 公司法 》等相關法律的調整。而作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基于自身身份的不同,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也不一樣。
個人合伙的債務如何承擔
1、概念合伙債務,指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伙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范圍是合伙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2、 個人合伙債務 ,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每一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合伙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各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中 約定的債務 承擔份額的限制。對于債權人來說,既可以對某一個合伙人,也可以對某幾個或者全體合伙人先后或同時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請求。 3、個人合伙的 無限連帶責任 具有如下特點: (1)合伙人的連帶責任隨合伙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伙人僅就其合伙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 (2)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伙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這種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為轉移。 4、對于合伙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伙債務并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合伙債務,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 5、新加入的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樣的 權利和義務 ,對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對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伙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夠降低風險以及能增加成功的概率,一個人再有能力也比不上團隊的力量,因此對于合伙的在法規中說明有自己的資金的合伙,技術以及實物的合伙都算作是合伙,具有非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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