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民法典對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沒有作出規定。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發生借貸糾紛應注意什么
發生借貸糾紛應注意:
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流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被保全的財產為出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的財產為出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流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實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民法典民間借貸糾紛多久能處理完
借貸糾紛辦理的流程時間沒有規定,但訴訟時間是3年。
根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解決。希望對您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1、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2、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后一般處理包括,送達文書,民間借貸糾紛,在法院立案后,一般會先送達法律文書;庭前調解,民間借貸糾紛,把文書送達后,法院的調解員一般會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
開庭審理,假如庭前調解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接下來就會如期開庭審理該案;等待判決,法官就會根據庭審的情況及時出判決書;申請執行,可以去出判決書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終結。
具體而言:
1、送達文書。文書包括立案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證據材料等。送達文書后需要雙方當事人簽收,假如一方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不到的話,還可以采用郵寄、留置或公告等送達方式。
2、庭前調解。法院的調解員根據自愿合法原則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
3、開庭審理。具體審理該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這些問題都可以在庭審中得到解決,通過庭審過程,通過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得到最后的結果。
4、等待判決。開完庭后,假如雙方不愿意調解,或者是經過調解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最后法官就會根據庭審的情況及時出判決書。當事人雙方領到判決書后,就知道是否勝訴了。
5、申請執行。假如敗訴的一方不及時履行判決書規定的義務,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在判決書生效后,及時去法院開一份送達證明,然后可以去出判決書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執行終結。勝訴的一方當事人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只要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及時執行,執行程序也可以很快地終結。假如對方沒有財產,可能會執行中止。并將對方納入失信人名單。
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的基本原則如下:
1、執行的合法性原則
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
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程序。
其次,采取的執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圍。執行人員采取執行措施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關于執行措施的規定。
最后,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執行人員在采取執行措施以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執行標的的有限原則
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兩個方面,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3、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
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4、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既要采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動履行。
5、協助執行原則
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個人協助執行的,應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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