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管轄法院哪里
法律分析: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管轄權。首先,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原告可以到被告身份證上記載的地址起訴,也可以到被告的慣常居住地,即被告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訴。被告為法人公司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以公司注冊地址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間借貸糾紛案的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說到訴訟,很多人都知道“原告是被告”這一基本的屬地管轄原則。雖然民間借貸糾紛也遵循這個原則,但有原則就有例外。當貸款人考慮訴訟成本,不愿意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時,是否可行?這就涉及到民間借貸糾紛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屬地管轄法院的確定。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將通過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首先,借貸雙方可以通過借款協議或者借據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比如在貸款人所在地或者借款人所在地的約定。雙方約定管轄法院的,向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但約定的法院必須是爭議實際發生地的法院,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且不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否則約定無效。此時應根據雙方沒有約定管轄的事實來確定管轄法院。
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被告的所在地,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公民以自己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注冊地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為雙方在借款協議或借據中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雙方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事后通過補償協議確定。雙方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地。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地的確定:
首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沒有約定的,因為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的范疇,民間借貸糾紛屬合同糾紛的一種,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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