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財產線索后,執行法院應當向第三人發出凍結債權執行裁定和履行通知書,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如果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后,仍然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及妨礙執行的責任。但是第三人可以對該債權提出異議,法院無需審查即裁定執行中止。但是第三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的異議,不能導致執行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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