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開完庭多久出判決書
行政案件從立案之日起最長6個月時間就要送達判決。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6個月,也就說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從立案之日起到裁判文書送達之日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但是如果涉及公告、鑒定、調解、管轄權異議等情況,公告期間、鑒定期間、調解期間、管轄權異議期間等不計算在內。
如果是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4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調解期間、中止訴訟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審理期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一審多長時間結案
我國法律對法院一審判決期限有以下規定:
一、民事案件
1.一審簡易程序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一審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2. 審理民事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刑事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及刑事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審、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
三、行政案件
1.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二審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一審期限無限時情況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民事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9條)
民事訴訟一審期限延長情況
1、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12條);
2、對于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3日前作出決定,并通知提出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長批準延長辦案期限的,院長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批準或者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行政上訴期限
不服一審判決的,十五日內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十日內上訴。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行政復議不能上訴,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先提起行政訴訟,期限是行為人收到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間屆滿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是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是裁定書,當事人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一、行政判決特點有哪些?
1、強制性。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標志,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行政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決斷,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作出、表現國家意志的司法文書,由國家的強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決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作出。“以法律為準繩”是行政判決的標準,要保證行政判決公正無誤,必須嚴格依照表現國家意志的法律法規制作。
3、終結性。行政判決是對全部訴訟活動的總結,是針對已經審理終結的訴訟爭議作同的,而且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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