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欠錢會影響到兒女嗎
個人無法償還債務會影響子女嗎 個人無法償還債務不會影響子女。 在法律上,父母與子女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兩人不因為血緣和親屬關系而發生財產上地點混同。而且債權屬于相對權,根據合同相對性,僅對特定債務人發生效力。若債務未經過合法轉移,就只能由債務人本人承擔,債務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沒有法定義務為債務人承擔債務。
若父母去世且欠下債務,子女是否應當償還 從法律的角度,一般來說,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子女不會因為父母的民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父債無須子償。但是,如果債務人死亡,而其子女繼承其遺產,則繼承人應該償還死者生前的個人債務,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繼承人不負補償責任。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可以來找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咨詢服務是最好的選擇,這里律師會帶你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等內容,替你解答自己的疑問。
親屬欠款會影響家人嗎?
親屬欠款會影響家人嗎?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范圍
夫妻個人債務是相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言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分割,是當事人普遍極為關注的焦點之一,其中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分和認定,特別是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的確定是訴訟的難點所在。結合辦案經驗和對有關夫妻財產分割理論的學習心得,在此談談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問題。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新民法典夫妻財產約定制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后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擔保人無力償還,會連累家人嗎
無力償還貸款的,一般是不會影響家人的,但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就會影響家人。正常來說,個人欠款應當由個人承擔,不會影響家人,但被人民法院起訴后,還是未還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當事人采取高消費限制,有這個限制的,就會影響家人。
法律分析
無力償還貸款的,正常情況下不會影響家人,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的,會對子女產生影響,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一般來說,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為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自己無力償還的貸款,應當由自己償還,不會讓家人償還,也不會影響家人。但被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然后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就會影響家人,其子女不可以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然后在生活方面也有限制, 當事人無力償還貸款的,一般是不會影響家人的,該貸款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但有例外情況。那就是當事人被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然后被限制高消費的,這個時候就會影響家人,其子女不可以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同時在生活方面也有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相關推薦:
出賣人不完全履行怎么辦(簡述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定金合同糾紛要注意什么(定金糾紛的解決途徑)
合同違約免責條款是什么(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變更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