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一、承攬人職責
1、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二、定作人職責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
定做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準,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準支付
3、協助義務
為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4、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
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擴展資料:
承攬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形式的選擇
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
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可借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后續服務
3、提交期限問題
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
4、提前或延期提交問題
合同中應規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承攬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承攬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認定承攬合同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1)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 (2)承攬合同則自帶勞動工具,對工作時間有自主性,只要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自己決定。(3)承攬合同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合同履行完畢且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體現的是工作成果的價值。(4)承攬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5)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于雇主從事的工作內容。(6)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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