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力
提存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力一、提存的適用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提存適用的條件包括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條 【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提存后的通知】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提存的效力】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合同提存的法律效果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存款怎樣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提存的原因規定是什么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具體而言,提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
由于提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提存方能有效。
(二)提存之債真實、合法。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債的關系,就不產生提存問題。
(三)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二、提存的條件及效力是如何的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效力如下:
(一)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二)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三)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三、提存的原因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睹穹ǖ洹芬幎ǖ奶岽媸且郧鍍敒槟康?,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二)提存的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提存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提存的法律效果有哪些????1、提存物的所有權從提存成立之日即由債務人移轉到債權人;
2、自提存成立之日起,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務人移轉到債權人;
3、提存期間,提存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4、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5、自提存成立之日起,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均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相應的債務消滅;
6、債務人實施提存后,應及時通知債權人;
7、提存成立后,提存機關負有保管提存物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期限
如果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進行提存以后,是需要及時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收到通知以后,是有隨時提存標的物的權利的,并且是需要向提存機關繳納必要的提存費用的。那么,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期限是怎樣的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一、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期限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債權人雖然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該權利長期不行使,不僅使權利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也會給提存部門增加負擔,同時也不符合物質有效利用的原則。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經過五年,扣除提存費用歸國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領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二、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 標的物提存后,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都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提存視為標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作為提存標的物的所有者,該標的物上的權利由其享有,義務和風險由其承擔,標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標的物的自然變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當,都可能引起標的物的毀壞、損失、甚至標的物不復存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一方面指由債權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標的物自身性質而產生的毀損、滅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債權人負責對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責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賠。 標的物的孳息,指由標的物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關系產生的收益,比如金錢所產生的利息,有價證券產生的股息、紅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產的牛犢、債權人作為提存物的所有者,對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權利,因此,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包括:公告費、郵費、保管費、評估鑒定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作為標的物的所有者,債權人應當支付提存費用,不支付提存費的,提存人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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