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具體如下:
被強制執行人的處理:
1、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么在起訴后,需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或限期還款的目的;
3、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并且法庭不予支持當事人提出的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請求,會判決限期償還全部債務。
申請人的處理如下:
1、債權人在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債務人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申請強制執行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1、人民法院一般不會拘留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一般是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凍結被執行人的賬戶等。
2、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也不配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3、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進行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十四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后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欠錢不還被法院強制執行一般不會被判刑,除非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拒不配合執行工作,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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