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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兩者之間有哪些區別?(可撤銷和無效的區別)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2-25 06:42:26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五個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同。無效合同雖然已經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
4、法律責任不同。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無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一、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1、區別如下:
(1)產生的原因不同;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4)法律責任不同;
(5)期限限制不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可撤銷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無效合同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通過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無效,但可撤銷合同,從一開始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的。我通過下面的文章,希望能夠幫助大家了解二者的差別。一、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一)無效合同      合同是一種雙方民事行為,因此無效合同的內容,應當結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的內容掌握。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可撤銷合同相關知識      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2、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根據《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后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后,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于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于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兩點: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3、撤銷權      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依據撤銷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為了確保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穩定性,《民法典》特別規定撤銷權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1、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在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關于管轄權、法律適用的條款即屬于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      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該問題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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