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的擔保。對于抵押權的實現,一方面可以通過正常的民事訴訟途徑實現;另一方面,根據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法院制作裁定,并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一、實現擔保物權還需要申請執行嗎
擔保物權直接執行的請求事項,是擔保物權屬于他物權的范疇,具有物權性。權利人可直接對物的價值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以抵押權為例,可以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當抵押物不在抵押權人控制之中時,抵押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有在抵押合同成為雙方爭議的對象時才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不屬于以抵押物折價的情形,抵押權就沒有必要與抵押人進行協商;只要不對抵押合同發生爭議,也無必要啟動民事訴訟程序。
二、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
同一物擔保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時,應當先就順序在先的債權行使擔保物權,只有順序在先的債權全部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清償順序在后的債權。
首先,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其次,如果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與質押權,若抵押權先于質押權成立并進行了法定登記,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若抵押權先于質押權成立但未進行法定登記,質押權優先于抵押權;如果抵押權后于質押權成立,質押權優先于抵押權。
同一債權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時,如果債務人提供擔保物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擔保物來滿足,以免債權人在對非債務人的第三人擔保物權之后,第三人再對債務人進行追償。
如果債權人放棄了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如果被放棄的擔保物價值較大,與債權額相等或者大于債權額,其他擔保人免除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物的不足債權額,其他擔保人在擔保物價值范圍內減輕承擔擔保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放棄的擔保物的價值的計算,應當以擔保物的市場價為準,而不是擔保物的預設價值。
如果債權人放棄的是其他擔保人提供的物的擔保,那么,另外的擔保人不能要求減免擔保責任。這是因為債務人是真正負債人,其他擔保人是或有負債人,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等于放棄了對真正負債人的追償而將責任轉嫁,有違誠實信用。
三、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申請強制執行是最常見也是最有效的法律途徑,但是這個必須要求債權人確定債務人隱匿了財產或者擁有固定資產,才能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也并不簡單,下面是主要程序。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可以經法定程序,通過將擔保標的物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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