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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范文(行政案件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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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答辯狀

  行政復議答辯狀范文

  行政復議答辯狀范例:

  答辯人:________省________市公安局;

  地址:_______市______區_____橋______號;

  針對復議申請人趙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復議要求和進帳,現提出以下答辯:

  第一,趙______有賭博故意,其蓄意賭錢是客觀事實。

  趙_______在復議申請書中說其玩麻是“聊天解悶,打發時間”,這是其有決掩蓋事實。事實是,______月_____日中午趙______從外地回來,因手頭賺了些錢便想賭博,于是喊李_______等人過來,先喝酒,后擺桌子賭博。這一事實有當時同賭的李_____為證。李______在接受問話時曾說,趙_______剛回來,就喊我過去打麻將過過癮,我說別打太大還可以,多了就沒錢。趙______說打的太小沒意思 。這說明趙_______當時想賭博贏錢,根本不是所謂的“聊天解悶”。

  第二,趙________有賭博的事實。

  趙_______在復議申請書中說玩麻將時只用了“一塊八毛”的'“硬幣毛票”,以方便算輸贏,這也是在掩蓋事實,推脫責任。事實是,_____月_____日下午趙______等四人共用賭資860多元,其中趙_____贏了180多元,李_______輸了210元,其他二人一人贏120元,一人輸90元。以上事實有李______和王______接受問話進的陳述為證。這說明趙_______所說的根本不是事實,事實是那天四人在賭博時聽到敲門聲后匆忙把錢收了起來,只留個別小票迷惑公安人員,以逃避責任。

  綜上所述,趙______的行為完全符合賭博的要件,本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是完全合法的,申請人趙_______要求撤銷決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 致

  ________復議機關

  附:1. 作出拘留決定的材料一份;

  2. 李________、王_______的陳述各一份。

  答辯人:_______省_______市公安局

  (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復議答辯狀模板:

  答辯人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 *長

  被答辯人***,男,年 月 日出生,**族,渭南市臨渭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渭南市***作出的渭**【20**】**號《渭南市******行政處理決定書》(下稱處理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現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

  ……

  二、《處理決定》確權準確。

  ……

  綜上所述,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無誤,……確權機關在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方便生活”的原則,依法公正、公平做出了本處理決定。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望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維持本處理決定。

  此致

  陜西省******

  答辯人******

  年 月 日

  行政復議答辯狀范文:

  答辯人:xx縣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 XXX

  被答辯人:XXX,男,63歲,XXX鎮XXX村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農村宅基地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作出的長子國土資發【20xx】第116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下稱《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依法應予維持,理由如下:

  1、《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

  20xx年4月索xx村中舊宅向南擴建院墻3米,6月翻建房屋時向北移2.85米,孫xx向國土局舉報索xx違法超占建房,國土局依法于20xx年7月24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停工,隨后索xx持續建房,直至20xx年9月索xx住房建至兩層,準備封頂,孫xx用磚塊四面圍堵,才阻止其建房。

  20xx年,長子縣人民法院拆除了索xx向南擴建的3米院墻。20xx年6月,經xx鎮人民政府協調,孫xx將磚塊挪開,索xx開始建房并封頂,但索xx準備修建院墻,孫xx以索xx建房影響其出路同行上訪,索xx以無法圈建院墻為由上訪,后縣、鄉、村均對雙方糾紛進行過多次調解并于20xx年6月由xx鎮政府與縣國土局再次為雙方調解并出具調解協議書,索xx同意息訴罷訪。

  2、《處理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

  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之規定,于20xx年10月10日向被答辯人作出長子國土資發【20xx】第116號國土資源處理決定書,并依法送達被答辯人,故針對被答辯人的提出的復議請求,答辯人適用上述法律準確。

  3、關于被答辯人提出的第二條復議請求,答辯人與xx鎮人民政府以及被答辯人簽訂過一份《關于對泊里村村民索xx貧困救助的協議》中第六條明確寫明了生活救助費到位后,索xx應自行恢復生產生活,息訴罷訪。

  現協議中救助索xx恢復生產生活的費用柒萬元已經一次性支付給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在訴訟請求中提及的長子國土資發【20xx】第116號文件處理決定是其認可并同意的,故被答辯人要求撤銷決定中的1、2、3、4條毫無根據。

  綜上,答辯人作出的長子國土資罰發【20xx】第116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在認定事實上十分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無誤,對其處理客觀適當,故應依法維持《處理決定書》。

  此致

  長治市國土資源局

  答辯人: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復議機關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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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答辯狀(醫藥類)【1】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方式:

  因 申請人 不服我單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 提起的行政復議案件(國食藥監復受字[  ]  號),現答辯如下:

  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

  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作出行政行為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

  此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答辯人: (蓋章)

  年 月 日

  附:有關證據材料

  行政復議答辯狀【2】

  答辯人:謝金富,男,74歲,漢族,貴州省羅甸縣人,住龍坪鎮祝家莊原爆竹廠。

  委托代理人:袁國慶,貴州紅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對申請人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委會和羅甸縣龍坪鎮五得村上八組不服羅甸縣人民政府作出的《羅甸縣人民政府關于謝金富與五星村委、上八組土地使用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羅府土字(2011)3號](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現答辯如下:

  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維持“決定”。

  理由如下:

  一、“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1、答辯人對羅甸縣人民政府處理爭議地提供了以下證據:(1)、《征用土地辦議書》復印件一份;(2)、《羅甸縣土地管理局關于用地建廠的批復》(1993)羅土(建)字第26號復印件一份;(3)、《羅甸炮竹廠1:500宗地圖》復印件一份;(4)、《貴州省羅甸縣創新測繪有限責任公司的測繪報告》復印件一份;(5)、《申請書》復印件一份;(6)、《土地補償款領條》復印件一份;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羅國用[龍坪]字第001號)復印件一份;(8)、《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復印件一份;(9)、《延伸荒坡補償費領條》復印件一份;(10)、《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票據》

  (0578925號)復印件一份;(11)、《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黔財綜字0894583號、0890239號)復印件各一份;(12)、《貴州省耕地占用稅稅票》(96黔財農稅占字0009094號、0170985號)復印件各一份;(13)、《貴州省耕地占用稅征收收據》復印件一份;(14)、《羅甸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土地權屬糾紛調處申請的答復》復印件一份。

  2、申請人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委會和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上八組對羅甸縣人民政府處理爭議地提供了以下證據:

  (1)羅甸縣國土資源局《土地權屬案件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一份;(2)五星村(原五星大隊上納生產隊)社員陸慶燈、陸米建坤、陸慶祝、陸慶榮、陸慶祥、陸慶輝、陸慶安持有的《羅甸縣社員自留山證》(證號分別為羅林字第6950、6951、6952、6953、6954、6955、6956號)復印件各一份;

  (3)五星村下納組村民陸慶會、陸慶輝、陸慶田、陸龍其、陸運能、陸運南、羅國良、羅家明、羅國民、羅家平持有的《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復印件各一份,經羅甸縣人民政府派員走訪調查,申請人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委會和羅甸縣龍坪五星村上八組提供的以上證據不在爭議地范圍內。

  以上證據材料充分證明答辯人對爭議地的使用權具有不可爭辯的事實。

  3、申請人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委會和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上八組在提出行政復議中認為:答辯人用羅國用(龍坪)字第000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掩蓋了2000年8月11日與王祖義背著五星村中共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私下非法買賣土地簽訂“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的行為侵占了五星村的集體

  土地,申請人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委會和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上八組以上認為錯誤。

  理由:答辯人使用羅國用(龍坪)字第0001號國有土地是合法有效的行為;2000年8月11日,王祖義代表五星村(法人代表)與答辯人簽訂“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答辯人雖然沒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是簽訂“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及領條上蓋有五星村委會的公章。

  這是代表五星村委會的法律行為,不是代表王祖義的個人行為,在“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上難道還要五星村中共黨支部和村委會的成員簽字嗎?目前簽訂合同還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假設王祖義收到答辯人支付的土地轉讓費后沒有給集體,那是別一種法律關系,為此,申請人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委會和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上八組的認為依法不能成立。

  4、申請人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委會和羅甸縣龍坪鎮五得村上八組在提出行政復議中請求宣告“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無效錯誤。

  理由:行政復議機關對“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有效無效無權確認,行政復議機關只有對“決定”維持;限期履行;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無權宣告“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無效,故申請人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委會和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上八組請求宣告“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無效錯誤。

  二、“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決定”適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

  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確定給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個人。

  但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規定別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決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土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解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辦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簽訂有“延伸土地轉讓協議書”,同時,答辯人使用爭議地已十多年,申請人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委會和羅甸縣龍坪鎮五星村上八組無人主張過權利,“決定”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都是正確的,為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項等規定,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復議決定維持“決定”為謝!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答辯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行 政 復 議 答 辯 書【3】

  答辯人: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迎波 任該區區長。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請求撤銷《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郾政征【2015】3號)而提起行政復議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具有作出郾政征【2015】3號征收決定的合法主體資格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本案中,小李莊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項目位于郾城區沙北街道辦事處,屬答辯人的管轄范圍。

  答辯人對該項目作出征收決定,具有法律依據。

  二、答辯人的郾政征【2015】3號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和對象,符合法律規定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兩委會向答辯人提交了有關城中村改造的決議、申請,小李莊兩委會城中村改造戰略合作伙伴河南鑫昊置業有限公司向答辯人提交了小李莊社居委舊城改造實施方案,另根據答辯人及其職能部門掌握的有關情況,小李莊社區居委會被征收范圍內的現居民居住的房屋大多為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磚混房,基礎設施嚴重老化,缺少自來水、燃氣,沒有消防通道,排污排水管道不符合國家規范,電路老化破損,廣大社區居民生活在嚴重的惡劣環境之中。

  另外,居民多以打工、做小生意為主,收入狀況急需改善提高。

  根據以上情況,答辯人關于小李莊的房屋征收決定中確定的征收范圍和對象,符合法律規定。

  三、答辯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號房屋征收決定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1、答辯人作出決定之前,依據法律規定,征詢了有關部門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據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本案中,答辯人作出征收決定之前,答辯人負責房屋征收的職能部門“漯河市郾城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向漯河市郾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漯河市國土資源局、漯河市城鄉規劃局郾城分局發出征詢意見函,以上單位均已復函。

  上述復函稱:小李莊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規劃;上述改造項目所涉及的區域符合漯河市中心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該項目實施范圍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該區域符合漯

  河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2、郾城區房屋征收辦在擬征收范圍內對被征收房屋進行了入戶調查并向擬被征收人公布。

  《漯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七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向房管、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予以核實,相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郾城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在擬征收的范圍內組織人員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入戶調查登記,制作了一式兩份的登記表,由調查人員及戶主簽字確認,當即向戶主公布并向戶主發放一份。

  被答辯人在復議申請書中稱,至今沒有公布調查結果,不符合事實。

  3、答辯人對征收補償方案討論稿進行了論證、征求意見并公示。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郾城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在擬定“郾城區沙北街道小李莊社居委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后,即報給了答辯人。

  2014年9月26日答辯人組織了“郾城區政府、區人大、區政協、信訪局、監察局、審計局、發改委、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維穩辦、法制辦、土地局、規劃局、征收辦、兩改辦、沙北辦事處、小李莊社居委代表”等有關機關代表參加了論證會,就征收辦擬定的方案進行論證。

  會后,按照論證會的

  要求,郾城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向被征收人發放了關于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表。

  在規定征求意見30日的.期限內,共收到回復的意見307份,其中,290份同意郾城區征收辦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

  2014年10月29日,郾城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匯總及征收意見與修改情況說明,予以公示。

  2015年5月9日,“郾城區沙北街道小李莊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小李莊居委會宣傳欄內予以張貼公布。

  4、答辯人依據法律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小李莊的房屋征收工作進行了風險評估。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

  ”2015年4月19日,郾城區房屋征收辦在小李莊征收范圍內張貼了“關于召開沙北街道小李莊社居委改造項目房屋征收風險評估會的通知”,向各被征收人發出了參加房屋征收風險評估會的通知。

  同日,郾城區房屋征收辦發出邀請函,邀請郾城區人大、區政府、政協、兩改辦、沙北辦事處、城鄉建設局、法制辦、信訪局、維穩辦、審計局、監察局、環保局、財政局、市土地局郾城分局、市規劃局郾城分局參加“沙北街道小李莊社居委改造項目房屋征收風險評估會”。

  會后,根據各方意見,郾城區征收辦向答辯人提交了“郾城區沙北街道小李莊社居委改造項目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5、征收補償安置費已足額到位。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本案中,根據小李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該項目首期拆遷安置為120戶,按預算每戶需補30萬元,共計資金3600萬。

  2015年4月16日,漯河市財政局國庫科收到河南鑫昊置業有限公司征收補償費4000萬元。

  6、2015年5月9日答辯人作出郾政征【2015】3號房屋征收決定,當日答辯人在小李莊宣傳欄中,以通告的形式將上述征收決定的內容予以公告。

  綜上,答辯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號房屋征收決定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四、關于其他被答辯人在復議申請書中所述理由的答辯意見。

  1、在申請書中,被答辯人稱“開始征收后實際使用征收方案與郾政征【2015】3號房屋征收決定中所附征收方案不符,如置換面積、安置費、搬遷獎勵等,應推斷為答辯人的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

  該理由與事實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執行的是經過公布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超過該方案標準補償的部分,是小李莊村委會與開發商協商的結果,是開發商讓利的結果。

  2、被答辯人在申請書的第二部分稱,小李莊的征收的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

  征收部門給被征收人200平方以外的合法建筑按每平方1370元補償,該標準是經過合法的評估機構依照法定程序評估得出的結論;被征收人稱小李莊附近區域商品房價格在5000元以上,是指經過開發商開發的成熟的、環境優美的商品

  房小區的商品房價格,而小李莊本身的房屋居住環境差、基礎設施簡陋、房屋破舊,不具有可比性;據測算,開發商根據目前的詳細規劃進行建設,建設成本應超過5000元,小戶型超過20平方的部分按5000元購買,開發商是沒有利潤的。

  3、被答辯人在申請書第三部分中稱,小李莊社居委為征收補償方案中的建設單位,不符合法律規定。

  《漯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規定的通知》第七條之規定:“城中村改造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區級負責、村為主體、群眾自愿、一村一策、讓利于民、多方共贏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村委會或者社居委是城中村改造的實施主體,可以建設單位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合作協議。

  這也符合該條規定的市場運作精神,開發商是開發運營的實施單位,只要開發商具有合法的開發資質,該項目即可實施。

  4、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第四部分中稱,小李莊自投資金自進行改造的決定,未舉行村民大會或者居民大會,依法不能執行。

  本案中,小李莊城中村改造項目不是由小李莊社居委自投資金建設的,而是由開發商河南鑫昊置業有限公司自籌資金進行建設的。

  因此,不存在村民大會或居民大會開會通過的問題。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號房屋征收決定,主體適格、征收對象正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被答辯人申請復議的理由均不成立。

  請漯河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辯人的上述具體行政行為。

  此呈

  漯河市人民政府

  答辯人: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行政第三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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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第三人答辯狀【1】

  第三人:XXX 女 46歲 住揚州市廣陵區XXXX鄉龍泉村大一組27號

  原告:XXX住所:揚州市東方國際食品城XXXX室

  被告: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揚州市揚子江中路746號

  原告XXX因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第XXX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XX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XXX(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年10 月 9日

  行政第三人答辯狀【2】

  答辯人:董**,男,1981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市**區***莊村**號

  茲因被答辯人新鄉市******有限公司不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傷認字【20**】********號《河南省工傷認定通知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工傷認定一案,現我作為利害關系人做如下答辯:

  一、 答辯人受傷的事實情況

  20**年*4月10日上午10時左右,答辯人在工作的車間內和被答辯人單位副廠長武****因工作上的技術問題發生爭執,武**喊其同在被答辯人單位工作的侄兒武*****幫忙,武*****趕到后將沒有防備的答辯人打傷,后經法醫鑒定為重傷。

  這一事實有新鄉市中級人法院作出的(20**)新中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新刑二終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以及當時在新鄉市****有限公司工作且在事發當時在場的苗***和李****的證人證言證明之。

  二、 答辯人申請工傷認定時間并未超過法定時間

  20**年3月12日,答辯人到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由于當時提交的材料不全,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補正材料通知書(20******號),后答辯人于20**年12月2日補齊了工傷認定所需的所有材料,20**年12月9日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才正式受理了答辯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于20**年1月11日作出了工傷認定。

  答辯人受傷之日是20**年4月11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間20**年3月12日,并未超過一年的時間,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被答辯人稱答辯人的工傷認定時間超過法定時效沒有任何依據。

  三、 答辯人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被答辯人稱答辯人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毫無依據。

  相反,根據答辯人受傷的的事情經過,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原因而遭受到新鄉市***********有限公司員工武明秋的暴力傷害,其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故答辯人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綜上,答辯人認為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認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特請求新鄉市人民政府維持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豫(新)工傷認字【20**】0*******號《河南省工傷認定通知書》,依法駁回新鄉市********有限公司的復議請求。

  此致

  新***市人民政府

  答辯人:*****

  20**年3月24日

  行政第三人答辯狀【3】

  答辯人(原審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組長

  被答辯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組長

  因被答辯人XX村(以下簡稱:XX)頒發給答辯人土相村《林權證》的行政撤銷權一案,現答辯人依本案事實,提出答辯如下:

  一、本案爭議的“XX”、“XX”、“XX”三塊林地歷史以來一直是答辯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辯人調低村主張該三塊林地自古以來是其村經營管理沒有任何證據和法律依據。

  (1)“XX”、“XX”、“XX”三塊林地歷史以來一直是答辯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確權。

  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給答辯人土相村頒發《XX市山權林權證》(見證據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實“XX園(現稱XX)”、“后坡園(現稱XX)”、“落坎坑(現稱XX)”等林地林木的權屬,是對答辯人土相村擁有該三塊土地林地林權的確權。

  20**年XX市XX試驗區根據2002年省政府關于《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工作方案》的規定,堅持政策穩定連續性原則,為進一步穩定山林權屬,以林業“三定”時期確定的權屬為基礎,對林地林木已經確權頒發過林地林木權屬證書換發新的《林權證》。

  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證的基礎上給本案答辯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權換發東林證字(20**)第XXXX號《林權證》(見證據2),是對答辯人土相村這三塊林地的再次確權。

  且該三塊林地坐落位置都與答辯人土相村唇齒相依、緊密相連(見證據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從未荒廢。

  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XX分局XX等證人的證言(見證據7至證據14)均證實該三塊林地屬答辯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從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來看,被答辯人沒有一張證據證實“XX”、“XX”、“XX”三塊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實情況,更談不上自古以來一直是被答辯人經營管理,被答辯人經營什么、管理什么沒有相應的事實依據。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被答辯人無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經確認過這三塊地是其使用的權源證據及相關證據。

  例如:(1)土地改革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證;(2)土地改革時期,《土地改革法》規定不發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冊;(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將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時確定的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等相關證據。

  被答辯人出示XX村民小組、XX村民小組、XX村民小組及相關人員出具的證明材料均不能證實“XX”、“XX”、“XX”三塊林地歷史以來是被答辯人使用,因為這些村民小組和相關證人所作出的證明材料沒有相關證據印證其證言的真實性;另外,這XX村民小組與被答辯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組和被答辯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組及相關的證人與答辯人土相村有矛盾沖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第2款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以作出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因此,這些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

  二、被答辯人調低村主張“幾十年來,“XX”、“XX”、“XX”三塊林地的權屬問題在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土相村之間一直存在爭議。”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從解放后至20**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莊對答辯人土相村所有的“XX”、“XX”、“XX”三塊林地提出爭議。

  (1)解放后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改革開放,答辯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這三塊地沒有任何村莊對此提出過爭議。

  (2)從改革開放之后倒1982年,答辯人土相村申請湛江市人民政府核準頒發山權林權證,也沒有任何村莊提出爭議。

  (3)從1982年答辯人土相村領取《山權林權證》至20**答辯人土相村申請XX政府換發《林權證》也沒有任何存在提出過任何爭議。

  就是在去年即20**年5月被答辯人才莫名奇妙地對答辯人歷史占有使用的“XX”、“XX”、“XX”三塊林地提出爭議。

  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稱,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鎮政府提出異議,但經XX鎮黨政辦公室查證,沒有記載及備案。

  可見,從解放后答辯人土相村占有使用“XX”、“XX”、“XX”三塊林地至20**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莊提出爭議。

  2、如果說幾十年來,“XX(舊稱XX園)”、“XX(舊稱X園)”、“XX(舊稱落坎坑)”三塊林地權屬問題在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存在爭議,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絕對不會給答辯人頒發《山權林權證》,XX政府在20**年也不會給答辯人換發《林權證》。

  三、20**年XX給答辯人土相村的“XX”、“XX”、“XX”三塊林地換發林權證,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應予維持。

  1、XX及林業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內的林地林權進行核準登記和換發證。

  (1)XX屬縣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行駛縣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能。

  根據《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工作方案》第五點規定“林地林木登記換發證工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一項法定職責”。

  可見,被答辯人在上訴中稱XX沒有發證的權利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2XX給答辯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權換發林權證的具體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XX于04年6月9日給本案答辯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權換發東林證字(20**)第XXXX號《林權證》。

  是根據根據2002年省政府關于《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工作方案》的規定的堅持政策穩定連續性的原則,為進一步穩定山林權屬,以林業“三定”時期確定的權屬為基礎,對林地林木已經確權頒發過林地林木權屬證書換發新的《林權證》。

  XX給答辯人換發的東林證字(20**)第XXXX號《林權證》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的的山權林權證的基礎上換發的。

  (2)湛江市XX是根據《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工作方案》的規定及《XX林地林權登記處換發證操作辦法》的規定,并按下列嚴格的具體程序給答辯人換發《林權證》:

  A、先由答辯人土相村向XX換發證工作組提出申請,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草表)并提交答辯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權林權證》等林地林權證的權源證據等材料,然后由XX換發證工作組審定。

  B、進行公榜。

  由試驗區換發證工作組將《林權登記申請表》集中在村委會辦公室張榜公布。

  C、實行現場審核(現場踏查)。

  由換發證工作組會同村委會干部及相鄰權利人到現場核實面積,勾繪四至界線,由參加人員在《林權核查登記表》上簽字認可。

  D、公示。

  由換發證工作組成XX同志\\(鎮政府國土所)和XX同志(鎮城建辦)負責將公示內容張貼在相鄰村莊的辦公場所或村莊的中心位置,時間為30天。

  E、公示后由有關部門造冊登記并審核驗收及建檔,在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及林業局審核批準,并由XX向答辯人土相村換發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

  上述可見,XX給答辯人換發林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依法應予維持。

  四、被答辯人在上訴中稱:“《XX證明材料》、《XX與XX證明材料》、《XX鎮政府辦公室證明》均于20**年出據的證明書,不能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其觀點沒有法律依據的。

  (1)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該條規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證據,而且收集證據的對象是“原告和證人”。

  這意味著可以出現兩種例外情況:一是特定情形下,經過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種情形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行政機關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證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個人補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XX是答辯人換發林權證工作組成員,因此,其個人補充的證明材料可以作為答辯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2)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28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經法院準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而被答辯人在XX島試驗區給答辯人實施換發證的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關于XX村XX地爭議的上述書》的證據。

  因此,XX島試驗區有理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即《XX鎮政府辦公室證明》。

  且被答辯人所提交的《關于調低村XX地爭議的上述書》證據中沒有鎮政府的收件回執,足以證明被答辯人根本沒有向XX鎮政府提交任何關于本案土地爭議的材料。

  五、被答辯人主張的撤銷東林證字(20**)第XXXX號《林權證》已過法定時效,其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根據該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應為兩年。

  20**年東海島試驗區根據2002年省政府關于《廣東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工作方案》的規定及《XX林地林權登記處換發證操作辦法》的規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證的基礎上對答辯人土相村“XX(舊稱XX園)”、“XX(舊稱X園)”、“XX(舊稱XX)”等林地換發《林權證》。

  在作出換發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中,東海島試驗區依《XX林地林權登記處換發證操作辦法》的規定,于20**年3月10日,由東海島試驗區換發證工作組成員XX\X將填寫有“XX”、“XX”、“XX”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為土相村的《林地林權登記公示表》粘貼于相鄰各村,公告期為30天。

  因此,應視為被答辯人應當至20**年4月10日止知道到XX島試驗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然而,被答辯人對XX島試驗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以20XX年4月10號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被答辯人20**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已過法定的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人行政答辯狀

  第三人行政答辯狀

  第三人行政答辯狀范文【1】

  第三人:XXX 女 46歲 住xx市廣陵區XXXX鄉龍泉村大一組27號

  原告:XXX住所:xx市東方國際食品城XXXX室

  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xx市揚子江中路746號

  原告XXX因不服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xx】第XXX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第三人對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XX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xx年xx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XXX(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xx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xx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 月 9日

  第三人行政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三、 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擁有住房。

  被答辯人請求撤銷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橋西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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