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1、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4、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備案。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什么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如下: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托書。
②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范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③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④制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制作筆錄。
⑤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⑥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以便接受監督和檢查。
⑦執行。當場處罰決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處罰人當場自覺執行。對當事人決定罰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專門機構繳納,也可以由執法人員當場代收。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沒有異議的,應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并表明沒有異議。當事人對處罰持有異議或拒絕繳納罰款的,執法人員應將當事人違法行為告訴其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由該行政主體按一般程序處理,即結束當場處罰程序而轉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關于 行政處罰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的回答為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 行政處罰決定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 法規 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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