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概念 類型和特征
第四節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概念、類型和特征(掌握)
(一)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不具備代理的實質特征,即欠缺代理權,但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在民法理論中,無權代理分為廣義的無權代理和狹義的無權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而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包括表見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類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無權代理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后,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的特征
(1)行為人以他人的名義獨立對第三人為意思表示,其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2)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這是無權代理的本質特征。
(3)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是不確定的,并非絕對不能產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無權代理的行為未必一定對本人或相對人不利,同時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條件下,承認無權代理產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經過追認的狹義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例題:司機李某要出差到北京,張某委托其代買一箱核桃,李某見當地核桃物美價廉,就以張某的名義多買了一箱。李某多買一箱核桃的行為屬于( )。把土地登記代理人站點加入收藏夾
A.代理權終止以后的行為
B.有權代理行為
C.濫用代理權行為
D.超越代理權行為
答案:D
解析: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熟悉)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行為發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或拒絕追認的選擇權,代理行為處于效力未定的狀態。如果被代理人明確表示拒絕追認或在催告期內不作出追認的表示,就可視為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不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時,并非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于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 )承擔民事責任。
A.本人
B.第三人
C.行為人
D.行為人和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無權代理中第三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在無權代理中,法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賦予其追認權與拒絕權,同時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賦予其催告權與撤銷權。
1.催告權。催告權是指在無權代理中,第三人有權向被代理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如超過期限本人未予答復,即視為被代理人拒絕承認,被代理人也就喪失追認權。
2.撤銷權。撤銷權是指第三人有權在被代理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撤銷其與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一旦行使撤銷權,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認權。行使撤銷權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而仍與其為法律行為的第三人,即惡意第三人,法律無賦予其撤銷權的必要,如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催告權和撤銷權,但我國《合同法》第48條明確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見,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第三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例題:甲廠業務員王某被開除后,為報復甲廠,用蓋有甲廠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乙廠訂立一購銷合同。乙廠并不知情,并按時將貨送至甲廠所在地。甲廠拒收引起糾紛。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王某的行為為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B.王某的行為為無權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為為有權代理,合同無效
D.王某的行為為濫用代理權,合同無效
答案:B
解析:此代理權已終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代理授權所規定的代理期限屆滿后,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其超過代理權存續期限所為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三、表見代理(熟悉)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不具有代理權,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現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代理制度。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但它與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表見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使第三人誤信表見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事由,從而法律使其發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在于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二)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如果代理人實際上擁有代理權,則屬于有權代理,不發生表見代理的情況。
(2)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有代理權的理由,即存在所謂的“外表授權”。
(3)第三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表見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只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4)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除不具備代理權要件外,須具備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他有效要件。
(三)第三人誤信代理權存在的原因
造成第三人誤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有:
(1)被代理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或間接地對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實上并未對其進行授權,第三人信賴被代理人的表示而與該人為法律行為。
(2)被代理人將有證明代理權存在的文件交給他人,第三人信賴此文件而與該人為法律行為。
(3)因委托授權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但第三人誤信其代理行為仍在代理權之內。
(4)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公示代理關系終止的事實,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權證書,以致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關系已終止。
(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而不制止,使第三人誤認其有代理權。
(四)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1)當第三人主張代理行為的效力時,表見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既表見代理人代理行為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見代理人無代理權抗辯善意第三人。
(2)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后,如因此造成損失的,有權向代理人請求賠償。
(3)對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主張無效,但第三人可以主張無效。
例題:甲公司委托業務員乙到某地采購電視機,乙到該地發現丙公司的DVD機暢銷,就用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和空白合同與丙公司簽訂了購買500臺DVD機的合同。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貨到后,甲公司拒絕付款,下列論述正確的是哪些?( )
A.該代理屬于表見代理,說明表見代理一定具有代理權
B.乙購買DVD機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C.甲公司應接受貨物并向丙公司付款
D.若甲公司受到損失,有權向乙追償
E.乙購買DVD機的行為沒有代理權
答案:BCDE
解析: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中,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
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一、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見,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擔。當然,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一般的情況。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則不論被代理人是否追認,該合同均有效。二、無權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于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三、哪些行為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就是,沒有代理權,而代理別人作出表示。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法律主觀:
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3)代理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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