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對于轉讓方的要求有:
1、轉讓方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
2、要按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
3、要提供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的技術。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條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八百七十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1、技術 轉讓合同 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技術成果。 第二,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術轉讓合同所轉移的是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2、技術轉讓 合同的效力 技術轉讓合同的一般效力。 第一,對讓與人的效力。 第二,對受讓人的效力。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 專利 、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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