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免除情況有:1、正當防衛;2、不可抗力;3、守約方免除對方的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違約責任免責,是指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的免責條件或者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債務人將被免除合同履行義務。1.約定的免責合同中可以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免除其責任的條件,這個條款稱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并非全部有效,侵犯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2.法定的免責法定的免責是指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即使當事人違約也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法律分析:合同違約的法定免責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2、情勢變更: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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