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行政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方式有哪些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并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二、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有哪些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三、建筑工程欠款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筑工程欠款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工程欠款糾紛由被告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結算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對于工程結算爭議解決途徑通常有如下四種: 雙方自行和解。和解就是雙方自行協議、溝通、談判解決,這對于合作基礎比較好的合作伙伴,工程結算爭議較小的項目,這種解決方式最好,不僅效率高、也經濟、友好。 由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解決,達成調解協議后到法院進行確認。目前有相應專業從事建設工程調解的組織,有相對專業的調解人員,通過這些調解人員的溝通和協調,可以達成調解。 由商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一裁終局。商事仲裁需要簽訂協議時約定由某個仲裁機構根據其仲裁規則仲裁,或者簽訂協議后通過補充協議方式約定。仲裁通常效率比較高,爭議解決時間比較快,也比較保密。 由法院審理進行調解或判決。法院在受理后作出判決之前可以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不能達成調解,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欠工程款有欠條法院怎樣處理
欠工程款有欠條法院處理方法如下:
1、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
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工程欠款糾紛起訴程序有:
1、準確選擇被告,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
2、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3、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提交相應的材料;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
5、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與發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進行協商,達成一致以后可以解決拖欠工程款的糾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協商都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如果發包人會按照合同約定來支付工程款的話,也不會等到協商解決;訴訟是發生糾紛以后比較有效的解決方式,因為法院的判決對于當事人是法律有約束力的,判決生效以后,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
1、和解或調解,發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和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爭議,可以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日后的繼續交往和合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
2、工程承包糾紛的仲裁,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具有辦案迅速、程序簡便的特點和優點,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先調解,后仲裁,首先著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經調解成功達成協議后,仲裁庭即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和裁決書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起訴訟,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設工程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2、建設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通常涉及對土地的利用強制性規范限制;
3、施工的承包人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
綜上所述,合同當事人在遇到合同爭議時,究竟是通過協商,還是通過調解、仲裁、訴訟去解決,應當認真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態度、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自身的財力和人力等實際情況,權衡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爭議解決對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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