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沒有履行合同還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未履行合同有效嗎
法律效力還是有的,如果雙方都沒有履行好自己相應的責任,雙方可以協商來廢除這個合同。要看具體合同條款判斷,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一般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后履行的一方有 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的一方若無法證明其不履行有免責事由,會構成違約。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一旦合同到達終止時間,可以自然終止,但一般不影響 違約責任 的追究。如果是同時履行,雙方都沒有履行,可能導致雙方違約,按照違約條款確認各自的違約責任。
二、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需承擔的責任
合同簽訂了,但對方不履行怎么辦?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特殊種類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合同已經生效,不履行合同應當追究違約責任,而不是諦約過失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 損害賠償 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生效的定義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長期以來,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對方當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說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存在著共識,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履行了決定合同性質的主要義務,而對方也接受了履行。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拒絕接受履行,即使相對人履行的是主要義務,該合同仍不能有效成立,因為這表示雙方對合同內容并未協商一致。一方當事人履行了次要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接受了這種履行,但義務人又拒絕履行主要義務的,則相對人不能請求義務人繼續履行主要義務,也即該合同并未成立。
對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怎么辦
一、對方不按 合同履行 義務怎么辦? 對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可采取如下辦法應對: 1、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內容; 2、如果不想與對方合作,可以發出 解除合同 通知; 3、必要時要求對方承擔 違約責任 ; 4、如果希望對方履行合同,可以通過媒體曝光、發 律師函 等。 5、 訴訟 ,要求賠償。 二、 合同違約 的形式有哪幾種?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債務 的違約責任方式。 其構成要件下: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根據《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 債務人 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 債權人 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 合同法 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為; (2)損失; (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 定金 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6868債務人履行 債務 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 違約金 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三、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區別? 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區別其實非常簡單,有效期間是指合同在哪個時間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間則具體指義務人應當合同有效的時間段里什么時間具體履行義務. 一般合同有效期間與合同履行期間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 合同成立 生效后不需要義務人立即履行義務,而是過一段時間再履行義務時才會產生有效期間長于履行期間.注意,履行期間不能晚于有效期間.因為如果晚于有效期間則無法約束義務人,義務人可以以合同失效為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方 不按合同履行 義務怎么辦?如果對方按合同履行的話,那對方就違反了合同,這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同時如果損失太大的話,就會賠償違約金,如果對方不認,就完全可以當相關部門去起訴,要回自己應有的損失。
簽的合同甲方違約了怎么辦
合同簽完后違約的,應當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金的,還需要支付違約金;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首先,出現違約最直接的處理方法是雙方協商解決。如果一方有違約行為,雙方最好協商該如何解決問題,損失如何賠償等一系列問題,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承擔定金責任、賠償損失等。
其次,如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的法庭提起民事訴訟,追究違約方的責任。具體的可先看根據合同規定,違約責任應如何承擔。簽訂合同應當基于公平、公正、自愿、平等,雙方不能有惡意的欺騙和隱瞞。如通過欺騙的手段騙得對方簽訂合同,會導致合同無效,所以也就不存在違約的問題。
合同甲方違約應該進行仲裁、訴訟及申請強制執行。甲方因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或這是其它的債權即使是事實,但是也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確認,才會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實踐當中有很多糾紛因為沒有及時地通過司法確認債權導致錯過了訴訟的時效使得債權人敗訴。強制執行是公權力,也是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可以實現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公司糾紛怎么處理
公司在遇到債務糾紛時,應該采取以下方式:
1、靈活約定仲裁
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
2、適當采納公證
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高的證據能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一般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于經過公證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由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于不履約的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巧妙選取代理
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因此為了保證訴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時候選取一定的代理機構,對于債務的解決也具有潤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對于當事人來說可以靈活選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過這種靈活處理,可以有效的節約費用、降低成本。
4、適時申請支付令
當雙方是金錢債務糾紛,并且在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時候,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向對方當事人發送支付令,在規定時期不履行時,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缺點是一旦對方提出異議,就要進入普通訴訟程序,所以具有不確定的因素。
二、借條超過訴訟時效,錢是否能要回來
借條過了有效訴訟期的處理辦法:
1、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并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債權人能否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該條解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且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超過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
但是對方如果不提出超過訴訟時效這個抗辯理由的話,法院也不會主動審查。
三、違約金的具體理由
考察一般持第三種觀點的論著其具體理由主要有四:
1、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4、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而持有第二種觀點的論著主要認為民法典設立違約責任制度,通過懲罰過錯違約,使債務人積極適當的履行其義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講,違約責任也是對合同的擔保。但是在擔保債權實現這點上,違約責任畢竟有其不足,主要體現在:要受制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作為事后補救顯得消極;在效力上屬于債的范疇而無法與物權對抗;違約責任多以過錯為要件而對于無過錯情形無濟于事。而在將違約責任同債的擔保做分析比較之后,可以發現如果說違約金有擔保功能,那也沒有超出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所具有的擔保作用的限度,因而從其擔保力不夠來最終反對其具有擔保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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