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犯法怎么辦
律師犯法怎么辦,現在是法治社會,違法犯罪的事情一定不能做,留下案底不僅影響自己的下半生,還對子女未來找工作不利,可謂是害人害己,因此我們要做守法公民,那么下面就來了解一下律師犯法怎么辦。
律師犯法怎么辦1一、律師歸哪個部門管?
1、律師首先是各自的律師事務所管理,另外律師事務所歸區縣級的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2、法律依據:
1)《律師法》(2012修正)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2)《律師法》(2012修正)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二、律師犯罪怎么辦?
根據刑法規定:律師犯罪與一般人犯罪在刑罰上沒有區別對待,也同樣根據刑法來判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罪刑的幅度都是根據刑法來判定,沒有區別。
同時刑法還規定了律師作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某些情形下的犯罪: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根據律師法及律師職業道德規范要求,律師在犯罪后會被取消律師資格,受到幾率處分及終身禁業等。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律師受所屬事務所和縣級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當律師在代理訴訟過程中出現偽造證據、故意泄露委托人的隱私情況、做出有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財產人身的犯罪行為時,將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另外律師法也會依法對其從業資格進行限制甚至取消。
律師犯法怎么辦2一、法律援助律師違法辦案怎么辦?
一旦法律援助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可以聯系其他相關律師進行起訴,法律將對其進行制裁,具體懲罰方式見下文: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
(三)停止執業;(四)吊銷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有違法執業行為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責令改正;
(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三)停業整頓;
(四)吊銷執業證書。
二、法律援助律師的含義?
廣義:法律援助律師,可分為廣義援助律師和狹義的援助律師。廣義的援助律師,即包括了社會律師因接受了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為某一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而稱之為某個案件的援助律師。也包括了專門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
狹義:狹義的法律援助律師,也有稱為公職律師、援助專職律師,是指受聘于法律援助機構或政府其他部門,通過了全國法律職業資格的考試,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專門從事法律援助事業的人員。這類人員的編制屬于國家行政或事業單位,并享受國家行政事業等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
三、法律援助律師的法律責任?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律師犯法怎么辦3法律分析:對于律師知法犯法的,犯罪情節較輕的會判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然后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如果律師違反法律規定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案,誘導當事人行賄,向司法部門提供虛假材料,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根據情節的輕重,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秘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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