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訴訟期多少年
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是: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2、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以下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關系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實踐中,發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后的一些勞動爭議,往往因為時過境遷,勞動合同文本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無從查證,法院難以判明事實,有時對勞動者極其不利。勞動合同文本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考慮到勞動合同文本是記載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文件,用人單位有保留相關檔案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糾紛訴訟費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發生合同糾紛起訴的應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因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以及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評估拍賣費等費用。合同糾紛一般屬于財產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或上訴不服)的金額,按照規定的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 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十五日內,當事人對勞動糾紛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關于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多久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1、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十五日內,當事人對勞動糾紛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關系有什么區別 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兩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別。從勞動法意義上講,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沒有必然聯系并目終止事實勞動關系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有異。
員工勞動合同訴訟要如何提起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當事人要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法律對起訴條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轄的范圍。
此外,還必須符合起訴時效的規定,也就是當事人必須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因此當事人起訴時應同時提交仲裁裁決書,一方面說明勞動爭議已經過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證明是否符合起訴時效的規定。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員會做為被告,因仲裁委員會不是民事主體,而是公斷機構。
勞動爭議案件訴至法院后,訴訟當事人仍是勞動爭議原來的當事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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