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滯納金的計算方法:
1、滯納金=未按期繳納的稅款*滯納天數*萬分之五;
2、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額×0.5‰×滯納天數;
3、注意:從繳納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實際繳納稅款當天為止,是滯納天數;
4、扣繳義務人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又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及時將暫停支付的款項征繳,不涉及滯納金的加收;
5、扣繳義務人未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但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向納稅人直接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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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于行政 強制執行 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征有: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 罰金 。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如稅收征收管理 法規 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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