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不蓋章簽字有效嗎
有效。一般情況下,只簽字不蓋章的 合同 應認定有效。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生效條件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有效核心內容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但是,存在以下例外: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 合同 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三、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這樣的情況也是有效的哦,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即可。我們的律師會積極為您提供相關的幫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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