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 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二 、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必須是管理他人的事務;
(二)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三)必須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三、無因管理之債有哪些特點
無因管理之債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無因管理之債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引起的債。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也即是管理人無需表達其主觀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夠成立無因管理。
2、無因管理之債是由合法的積極行為引起的債。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法的積極行為,即首先是行為必須是合法的,違法的行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比如偷了東西,然后替別人看管贓物,就是此類。其次是行為必須是體現為作為,不能是不作為。
3、無因管理行為經受益人事后承認,可轉化為 委托合同 關系。如果被管理人即受益人已經同意或者事后承認,意味著雙方的后續管理行為將轉化為委托合同關系。受益人的追認是具有溯及力的,即追認后,管理行為實施之時即視為委托合同關系。
4、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這就意味著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并非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只要管理人實施了無因管理行為,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受益人主張債權。
四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阻卻違法,即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成為合法行為;
2、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間產生債務關系,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發生根據,無因管理之債是無因管理的效力,其內容是管理人與本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并不是管理他人的事務都叫無因管理,還要看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的事務是不是出于好心的。
《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 侵權行為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無因管理通俗例子有如下:
比如你在公園里散步,看到一只小貓咪走失了,你看貓咪可憐,就帶回家照顧了幾天,你的這個行為就是無因管理。
比如我看見鄰居家里種的水果熟了,沒人收,幫助他收好。
比如看見鄰居東西掉了,幫助保管。
比如有的見義勇為行為等等。
關于無因管理:
通俗理解就是沒有管理義務而幫助人家管理的行為,民間俗稱做好人好事。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舉例:如甲家的墻是危墻,鄰居乙出于好心將其加固。則乙的行為產生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的特征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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