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加工承攬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訂立加工承攬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對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對承攬方能否完成委托項目,其設計能力、設備條件、技術力量、工藝水平,以及其曾經完成過的,都要了解清楚。當事人一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是否過期,是否做過年審,是否被吊銷等,不真時進行審查就匆忙與其簽合同,容易造成所簽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或者在發生糾紛時難以追求當事人的責任。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勞動成果,具有特定性,當事人在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應當具體準確地寫明定作物的名稱或項目,不能模糊使人產生歧義。訂立加工承攬合同時應規定原材料的質量標準,承攬人須按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并接受檢驗,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原材料而影響定作物質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解除加工承攬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民法典承攬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之中對承攬合同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有償的合同,具體定作人需要向承攬人制度的報酬數額、報酬支付的時間等的事宜,可以由雙方協商后確定。協商的時候,除了可以確定報酬事宜外,還可以協商承攬的標的、數量等的事項。
一、民法典承攬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 【定作人協助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 【定作人監督檢驗】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 【承攬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 【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時的違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保管義務】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保密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連帶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二、承攬合同的效力 1、承攬人的主要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負責。 (3)及時檢驗、妥善保管、正當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檢驗。 (5)發現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應及時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間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查,以保證工作適合定做人的要求。 (7)對承攬的工作保密。 (8)保證工作成果無瑕疵,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保證修復、退換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義務 (1)驗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定做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應當相應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術資料。 (5)協助承攬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擔擅自解除合同的賠償。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在簽署之后,承攬人負有按約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對承攬的工作保密等的義務,定作人則需要履行驗收、接受工作成果、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提供材料、提供技術資料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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