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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法定義務是什么?債務人享有哪些權利?(債務人和債權人區別)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2-28 00:50:13

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是什么

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債務糾紛中都是債的主體。從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中區分:

(一)債權人:

1、代位權: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2、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3、轉讓權:債權人有債權轉讓的權利即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4、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謂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二)債務人:

1、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2、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給第三人。

拓展資料:

一、債權人的定義:

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2、債務人的定義: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留置權中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權利:要求留置權人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未經同意進行處分,債務得到清償后歸還留置物。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其取得須滿足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有:須債權人法律
教育網原創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指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或同一生活關系。消極要件有: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該占有必須是合法占有;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
  留置權的效力主要在于掌握留置權人享有:留置財產的占有權、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
  2.義務:積極履行債務,在寬限期內清償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債務人是一個人或企業,欠的錢給另一方。
債權人是一個人,銀行或其他企業借錢或延長信貸給另一方。
拓展部分:
一、債權人的定義:
1、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
2、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
3、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系的復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
二、債務人的定義:
1、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2、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3、與"債權人"(creditor)相對。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 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什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兩者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權人
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準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債務人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問題

要是債務人成年了的話,他的父母就沒有幫他承擔債務的義務
要是債務人有結婚的話,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所以債權人可以要求其配偶還錢。
要是成年單身一個,就不怕了,什么事沒有

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是什么

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債務糾紛中都是債的主體。從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與義務中區分:

(一)債權人:

1、代位權: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2、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3、轉讓權:債權人有債權轉讓的權利即轉讓權,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4、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謂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二)債務人:

1、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2、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給第三人。

拓展資料:

一、債權人的定義:

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2、債務人的定義: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在債權轉讓合同中,現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需要遵守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

1.債權的轉讓實質上是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但是變更的內容僅僅是債權人,這就說明如果只是針對債權人的變更,那么只要是通知了債務人就變更生效。
2.但是原合同的其他內容是不變更的,若需要變更則需要雙方同意。

什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及它們之間的關系

債權人是指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是指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采納

23、違約責任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

就本提問而言,主要強調的是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故,應選擇B、相對性。

解析:

一、何謂嚴格責任原則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內容。

嚴格責任原則的特點在于:

(1)它不同于過錯責任原則,即違約行為發生后,違約方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非違約方無需就違約方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相反違約方則需要就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方可免除違約責任。 而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就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它不同于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只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可以作為免責事由,違約方沒有過錯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而過錯責任原則承認“無過錯即無責任”。

二、所謂的合同相對性主要是就合同與第三人的關系而言

其中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

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后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

第二, 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

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最大的區別是什么?

1個是持有債務 可以要債的人
1個是 背摘取 被人追著要的人

債權人 債務人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可見兩者的區別如下 : 債權人與債務人相對,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可以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債務人是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在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日常說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什么意思

生活上可能由于突發情況缺乏資金,大多數都會尋找關系近的親密的人群尋求金錢幫助,擔心會有以后的糾纏不清,會簽個借據字條,理所應當。一般就會將形成了債務債權關系,除了這種普遍情況還有其他構成情況,但很多人還是不太清楚其中含義。那么日常說的債務債權關系是什么意思?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日常說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什么意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二、債務人是什么      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三、債務人的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四、債務人的合法權利      《民法典》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五、債權人是什么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六、債權人的權利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折抵債務,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就會暫不執行,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就會執行。如果債務人阻撓執行,法院可以對他采取強制措施。      以上便是我關于債務債權詞條的解釋。如果還有其他地方有疑惑,可以繼續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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