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貿易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范,方為有效,即合同必須具備某些法律條件,主要包括:
1、合同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進出口雙方在法律上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一方面,就我國的進出口商而言,只有政府批準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才能就其有權經營的商品對外達成買賣合同;另一方面,對方的進出口商也應具備簽訂進出口合同的能力和資格,具體條件依據其本國法律確定。由于進出口貿易主要是企業之間的行為,而企業的行為必須通過自然人(有權的代理人)來實現。因此,應確定簽訂進出口合同的企業代表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第一,簽字的自然人必須是其企業的授權代表;第二,簽字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
2、當事人之間必須達成協議,這種協議按照自愿和真實的原則通過發盤與接受而達成。
3、合同必須有對價和合法的約因。對價是英美法系的一種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所提供的相互給付,即雙方互為有償。在買賣合同中,對價表現為一方所享有的權利是以另一方負有的義務為基礎,雙方應互有權利和義務。如,賣方交貨是為了得到買方的貨款,而買方支付貨款是為了獲得賣方提交的貨物。通過交易,買方得到貨物,賣方得到貨款,這就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因。買賣合同只有具備了對價或約因,才能有效,否則,就不受法律保障。
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任何合同的訂立,必須保證不違法及不違背或危害國家的公共政策,否則無效。
5、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必須真實。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如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或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況或是在受欺詐或脅迫的合同,各國法律的處理有所區別。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采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6、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的訂立,變更或解除,都必須采取書面的形式,這種書面形式不僅包括正式合同或確認書,也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和傳真。凡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即為無效。這也是我國核準參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作的兩項保留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第七條 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獲得批準時,方為合同成立。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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