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中訂金是可以退的。“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就是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雙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是可以隨時退的。
二、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qū)別?
1、性質(zhì)不同
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jīng)成立生效。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zhì),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數(shù)額限制不同
根據(jù)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對訂金的數(shù)額,法律沒有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商定。對于訂金的約定應明確具體,例如當事人約定,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訂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訂金。
3、法律后果不同
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訂金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chǎn)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般原則是訂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返還,給付定金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quán)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1、目前我國在我國的法律上,訂金這個概念是不明確的,但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
一、定金與訂金哪個可以退
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但卻有本質(zhì)區(qū)別。“定金”還慧雹是“訂金”,哪個退哪個不退,確實困擾了不少人。具體來說,“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證金,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quán)。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會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可視為“預付款”或“誠意金”,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有權(quán)要求返還。
也就是定金不可退段拿,訂金前燃帆是可以退還的。
特別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fā)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zhì)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jīng)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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