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按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
2、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錢、物,可消除雙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確履行。
3、監護人、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或贈與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贈人的利益,可將其管理、贈與或遺囑處分的財產提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或提存人設定的其它條件成就時,由法定提存機關轉交給受益人。
擴展資料
在提存后,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會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提存具有使債務人擺脫債務約束的效力,因此自提存之日起,債權人即獨立地享有提存所設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債權人在規定期間內,對提存機關享有交付提存物的請求權,同時須承擔提存費用。
除斥期間:
1、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
2、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擔保法》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提存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終止。
中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
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律性質
關于提存的性質,理論界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是針鋒相對的兩種觀點。
第一種認為提存為公法上關系,至少為特殊的公法關系。又可以細分為兩類:
1、公法上之關系說。此說認為,提存機關是由國家設立的,受領提存物而進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義務。
2、國家處理非訟事件的公法上關系說。這兩類觀點沒有實質性的差別。
第二種認為提存為民事合同關系。又可以細分為三類:
1、寄托契約關系說。
2、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關系說。
3、提存為私法上的寄托契約,并有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性質。
程序
提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
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系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并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于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并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后,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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