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
無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有哪些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構成要件:(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名詞解釋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行為。通俗理解就是,沒有管理義務而幫助別人管理的行為。
一、構成無因管理的條件
1、是管理他人事務,即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
2、是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目的是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
3、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是管理人的自愿行為。四是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我們生活中無因管理例子很常見,如公園散步看見一只走失的貓咪,帶回家照顧幾天的行為,就是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即管理人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2、補償管理人受到的損失,即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另外,管理行為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必要費用請求權;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無因管理的立法和無因管理人主要義務
一、無因管理的立法
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用法治力量鼓勵和褒揚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的新風正氣。
同時,也明確禁止對他人事務和私人領域進行不當干涉,把好事做好,平衡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防止無因管理被濫用。
二、無因管理人主要義務
1、管理人適當管理義務。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2、管理人通知義務。即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管理人報告和交付義務。即管理結束后,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無因管理四個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構成要件有:
1、為他人管理事務;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無需表示,無因管理即可成立;
3、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受益人。無因管理發生后,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便發生債權債務關系,這就是無因管理之債。其主要內容是,管理人享有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受益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能引起債的發生,因此是一種法律事實。該種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故無因管理非民事法律行為。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這里所說的“事務”,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它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有關非財產的事項,可以是繼續性的事項,也可以是一時性的事項,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生活中很多人都會有一些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財產,涉及到拾得遺失物,或者是無因管理的內容,這兩個內容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本身沒有物品的法定管理義務,但是基于避免所有人的損失,自愿管理的行為。有三個要件,為他人管理事物的要件,沒有法定的義務等 一、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系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 結婚登記 等。 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 例如:甲、乙兩人的房屋相鄰,乙的房屋著火,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撲滅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為目的雖然是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撲滅大火的行為則屬于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屬無因管理。 這里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此處為他人謀利益,應根據一般社會常識判斷。如果按照一般情況認為屬于謀利益之行為,而實際結果并未使得本人獲得利益,仍構成無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 又如:甲根據天氣預報,知道臺風來臨,看到鄰居乙家的房屋無法抵擋,遂為之支付費用若干予以修理,但臺風來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為雖然沒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構成無因管理。 (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如果負有義務而管理人認為沒有義務,其管理事務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如果本無義務而管理人誤認為有義務,其管理事務照樣構成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 債務 。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是出于為物品的所有人謀利益的行為,比如生活中常見的,一些寵物丟失了,拾得的人知道主人對于寵物是愛惜的,所以會先將寵物帶回家,之后在通過各種方式通知寵物主人,就是屬于典型的無因管理。
相關推薦:
承攬合同條款有哪些(承攬法律規定有哪些)
合同生效地點怎樣來確定(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如何確定)
哪些事由使贈與合同終止(贈與合同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委托書三篇)
公司簡易勞動合同范本(簡易版勞動合同書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