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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提供書證有哪些要求?物證呢?(行政訴訟的證據要求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2-29 01:47: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證據規則

法律主觀:

眾所周知,法官只有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才能使法院的審判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所以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訴訟證據是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有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行政訴訟的證據的作用是證實或說明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否存在,任何一個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都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明。在行政訴訟中,需要以證據加以證明的證明對象包括: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和程序性事實、人民法院依職權調_的事實;習慣經驗、定理和專門知識;法律法規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等。人民法院在收集和運用證據時,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_研究,各種證據都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則如何
1、強化被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訴訟,為了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證據規則強化了被告的舉證責任,而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則。
2、嚴格舉證期限證據規則規定,行政機關的舉證期限為10天,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被告不僅要在此期間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而且還要提供其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3、司法認知問題繼民事證據規則確定了司法認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無須當事人舉證的五種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規律及定理)。
4、關于證人證言的新規定證據規則賦予證人作證的義務,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出庭作證應出示身份證件。
三、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彬灩P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什么是證據材料?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證據材料的定義一切經查證屬實,由司法機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收集到的,在訴訟中被提出用以證明案件真實請況的事實材料,是證據材料。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說明該證據材料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

證據材料的舉證要求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對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像,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證據材料為檢查筆錄及鑒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被剪輯、加工過的原始資料。證據材料為證人證言的,找律師網律師建議提供該證言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資格。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但有證據表明間歇性精神病人作證時所被證明的事實發生當時其精神狀態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法律規定其他不得作為證人的人員。證據材料有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由提供該證據材料的一方翻譯成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證據材料的翻譯,應由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

舉證應當及時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1)、(2)、(5)、(6)項,當事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除外?!睹袷略V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币簿褪钦f,如果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照《公證法》規定的程序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免除證明該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否則人民法院不得拋開公證證明,另以其他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行政訴訟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并已提供調取證據材料的書面申請和有關線索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民事及行政訴訟中,在證據材料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本人或者委托法律貓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2020法考備考考點:提供證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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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證據的要求

  1.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原則上應提供書證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按照規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

  (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3)當事人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2.物證

  物證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狀、質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原則上應當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如果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記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的證據,具有較強的準確性和逼真性。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在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復制件。

  (2)當事人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對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國語視聽資料,當事人應同時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4.電子數據

  電子數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可用作證據使用的材料和信息。這類證據是隨著電子技術,特別是計算機和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的新型證據。電子數據形式多樣,如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簽名、網上聊天記錄、網絡訪問記錄等。

  5.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它一般是以口頭形式表現出來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書面證人證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載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需有證人的簽名。如果證人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應注明證人出具證言的日期。

  (4)應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6.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利用專門的設備和材料,對某些專門問題所作的意見。行政訴訟中的鑒定意見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在必要情況依職權提交鑒定人進行的鑒定;另一類是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意見。提交給法院的后一類鑒定意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

  (2)應有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

  (3)應有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應有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5)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對于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意見,還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等進行的查驗、測量、拍照后制作的筆彔。

  8.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應當載明制作現場筆錄的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除應注意以上各類證據的要求外,還要注意: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證據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提供人應當作出明確標注,并向法庭說明,法庭以審查確認。

  當事人對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予以分類編號,并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而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訴訟的證據種類

法律主觀:

《 行政訴訟法 》規定的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材料;(四) 證人 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是指以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是人民 法院 認定事實、正確審理案件的基礎,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二、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三、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制的音響、語言;用錄像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復制。 四、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后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五、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由于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但是,由于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六、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鑒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彬灩P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彬灩P錄常常用于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F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 行政處罰 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以上七種證據,不論何種形式,人民法院都應審查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應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系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系進行審查。證據只有經過法庭審查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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