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使不安抗辯權條件:(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先履行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能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
2、對方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的;
3、對方喪失商業信譽的;
4、有對方履行債務的能力受損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應該先履行合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的、可用來證明對方當事人已經喪失或者可能會喪失履行其債務能力的證據。其中,對方當事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其經營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喪失了商業信譽、有逃避債務行為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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